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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85/2022-101682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22-09-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2022年宁波市鄞州区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8 19:47 来源:区商务局

文件有效性 失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21-2022-0005
文件编号 鄞商务〔2022〕63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现将《2022年宁波市鄞州区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9月8日              


2022年宁波市鄞州区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2〕14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港航服务业补短板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21〕35号)、《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我区航运物流产业发展,培育航运物流企业做大做强、提升规模能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用于发展航运物流业工作而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我区依法经营、专业从事航运物流类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包括:

1.高端航运物流企业,主要包括:

班轮公司、干散货运输公司、油气运输公司、船舶设计、船舶登记、船舶管理、船舶检验、航运经纪(不包含货运代理)、航运信息、海事法律、海事仲裁、航运教育与培训等企业。

2. 其他航运物流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综合贡献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营收规模,扣除前三年(2019-2021)平均基数后给予分段奖励(具体比例见附表)。其中,对在国际、国内有极高知名度(符合全球细分领域前50强或国内细分领域前10强的企业)或对强链补链有重大作用的(如在鄞设立区域总部或中国总部)高端航运物流企业,经认定,可直接给予区属综合贡献最高档次奖励。

第六条 培育高端行业人才

1.经认定,属于国际、国内有极高知名度(符合全球细分领域前50强或国内细分领域前10强的企业)以及对强链补链有重大作用的(在鄞设立区域总部或中国总部)高端航运物流企业,给予区属人才综合贡献85%的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3人。

2.营收在20亿元以上的限上企业,给予区属人才综合贡献85%的奖励。企业综合贡献在3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最多不超过3人;综合贡献在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奖励最多不超过6人;综合贡献2000万元(含)及以上的,在6人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企业综合贡献可增加1人,最高累计不超过10人(本条款中,集团公司或同一控股公司的本区注册企业,可视为同一主体,合并计算营业收入及综合贡献)。

区属人才综合贡献口径按企业发生的代收代缴数(工资薪金)计算,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引导企业集聚发展

对当年新注册且营业收入达标(高端航运物流企业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其他航运物流企业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航运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当年房租一定比例(高端航运物流企业20%、30%、40%,其他航运物流企业10%、20%、30%)的补助;落户在宁波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及拓展区的企业(以市口岸办认定为准),再一次性给予当年房租10-20%的补助(高端航运物流企业20%,其他航运物流企业10%)。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航运物流业招商活动补助

经区商务部门备案,对开展航运物流业推广,推介宁波航运物流业营商环境,组织相关航运物流招商活动的单位(机构),按活动地点、规模,分别给予相应的补助,本条同一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由鄞州区人民政府、区商务部门参与主办,参加人员规模分别在20(含)-50人、50(含)—150人、150(含)人以上的,在宁波市举办的分别给予每场次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补助;在宁波市外举办的,分别按照以上参加人员规模,给予每场次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补助,单次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活动总体决算金额。

由鄞州区人民政府、区商务部门作为支持单位,参加人员规模分别在20(含)-50人、50(含)—150人、150(含)人以上的,在宁波市举办的分别给予每场次2万元、4万元、6万元的补助;在宁波市外举办的,分别按照以上参加人员规模,给予每场次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补助,单次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活动总体决算金额。

第九条 人才公寓

对营收在20亿元以上的限上企业及国际、国内有极高知名度(符合全球细分领域前50强或国内细分领域前10强的企业)以及对强链补链有重大作用的(在鄞设立区域总部或中国总部)高端航运物流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人才公寓配套。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条 航运物流发展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另行通知。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企业将申请材料报所属镇、街道、园区,各镇、街道及园区受理本辖区管理的企业申请资料,负责对申报原始资料真实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至区商务局。直属企业直接报区商务局。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区商务局对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示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区政府。根据区政府审批的结果,对拟扶持的企业及扶持金额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专项资金通过相关平台拨付到企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航运物流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扶持政策中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并执行受限原则。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一年。本管理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航运物流企业综合贡献分段奖励表

航运物流企业综合贡献分段奖励表

当年营业收入

当年综合贡献(万元)

奖励标准

低于10亿元

100(含)-500

30%

500(含)-1000

40%

1000(含)以上

50%

10-20 亿元

100(含)-500

35%

500(含)-1000

45%

1000(含)以上

55%

20亿元以上/高端航运物流企业

100(含)-500

40%

500(含)-1000

50%

1000(含)以上

60%

备注:奖励比例均为扣除前三年(2019-2021)平均基数后区属综合贡献基础上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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