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鄞州区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9-05 15:35 来源: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全面提升鄞州区文化和旅游业经济发展水平,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拟定了《鄞州区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向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反馈意见,联系电话为0574-89295246。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12日。
附件:
鄞州区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doc
一、适用范围
1. 适用企业、园区(特色街区)标准。
(1)适用文化企业标准:在本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业代码和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的文化企业。
(2)适用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标准: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特色街区不低于10000平方米),招商、管理和服务方为同一主体(法人),园区内文化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及以上(特色街区占50%及以上)且文化企业入驻面积占园区总面积的60%及以上(特色街区占50%及以上)。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园区等平台建设
2.支持园区(特色街区)建设。对新建或依托现有厂房、楼宇改造形成的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改造完成后,集聚30家文化企业以上(至少1家规上),经备案,按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园区(特色街区)文化产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实施园区绩效奖励。对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享受园区(特色街区)各类扶持政策。
4.鼓励园区争先晋优。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市级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60万、45万、30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给予60万、30万、15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
5.鼓励文创集聚平台建设。对新建的网络作家村、编剧村、艺术家村等各类文创集聚平台,视其综合效益,按照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6.实施企业上规奖励。对新入库的文化娱乐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入库后下一年度增幅超过20%的,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原规(限)上企业转为文化产业统计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
7.实施企业营收奖励。对新注册且入库的文化娱乐企业,按综合贡献的8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已纳入在库的存量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正增长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增幅超过20%的,再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额外奖励。
8.支持企业总部型发展。对新引进拥有3家以上分支机构且纳入限上服务业统计的文化总部企业,当年按综合贡献的9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9.支持企业参展。组织区内文化企业参加各类文化产业展览,经备案认定,对组展单位给予每项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参展企业按每次每家最高3万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0.鼓励企业争先晋优。首次获评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数字文化示范企业、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荣誉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最高给予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省成长型文化企业荣誉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复评通过的按首次获评的5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新兴文化业态发展
11.鼓励引进新兴文化项目。对当年新引进且投资额在200万、500万、1000万元以上的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在线演播、影视创作、短视频服务等新兴文化项目,经备案认定,在取得实际经营成果后,给予最高10、20、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2.支持数字文化企业发展。对新注册的数字文化企业且纳入当年规(限)上统计的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的,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额外补助。由区文创办招商引进的优质数字文化企业,经备案,给予一次性最高15万元的房租补助。
13.引导数字文化企业扩大规模。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5000万、1亿元的规(限)上数字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10万、2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14.推动短视频内容创作运营机构(MCN)发展。支持短视频内容创作运营机构开展创意策划、短视频制作、内容运营等相关服务,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以上的企业(及机构),按照《宁波市加快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第5条奖励标准,给予50%的配套奖励。
15.鼓励发展数字视听服务。支持数字视听内容创新和供给,对当年新推出的原创数字视听产品、项目或者新运营的数字视听服务平台等,按照作品或项目综合评定,给予最高15万元的补助。当年新引进影院项目,且新建四厅及以上,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当年对放映设备等进行数字化改造或更新的影院,按照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
16.支持网络文学相关产业发展。对签约入驻集聚平台的网络作家创办的区内文化企业,经认定后,给予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连续三年的房租补助,每年最高15万元。同时,给予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版权交易(授权)补助,年度版权收入不足500万元的,最高给予版权收入1.5%的补助;年度版权收入500万元(含)以上,最高给予版权收入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文化创造性转化
17.鼓励企业立足本土文化开发文创产品。对新开发的含有鄞州元素文创产品,在取得知识产权(除商标权)且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认定,按营业额的3%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18.区内政策采取同一事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享受其他特殊政策的企业以及区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文化产业政策。
19.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
20.本政策2—4条补助奖励对象为园区(特色街区)运营机构。
21.本政策除园区(特色街区)运营机构外,落户三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高于上年的地方综合贡献。
22.第12、13条中的数字文化企业是指以文化创业内容为核心,依托数字技术进行创作、生产、传播和服务的文化企业,主要包括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在线演播等新兴业态,具体行业范围参照《宁波市加快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规定。
23.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24.本政策意见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其他重复或雷同的同类政策不再执行,以本政策为准。
建议对“鼓励企业上规模”一条,加上体育企业。
已收到反馈并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