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现将《2022年度鄞州区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9月23日 2022年9月23日
2022年度鄞州区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鄞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2〕14号)、《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鄞州区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1〕17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奖励。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坚持“专项使用、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科学管理、动作规范”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区注册纳税,符合区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服务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1.资质晋升 引导建筑业企业提升品质。企业主项资质由总承包一级晋升为总承包特级的、总承包二级晋升为总承包一级的,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最高20万元的奖励;企业主项资质由专业承包二级晋升为一级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建筑业咨询服务企业资质由乙级晋升为甲级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2.创优夺杯 鼓励建筑业企业创优夺杯。获得鲁班奖、钱江杯、甬江杯的工程,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最高20万元、最高10万元的奖励,专业工程减半;勘察、设计、监理等参与配合的企业按主承建企业的20%奖励;同一工程以最高奖项计,外地工程减半。 3.科技创新 推进建筑业企业创新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建筑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最高10万元的奖励、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最高5万元的奖励;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应用BIM技术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4.做强做精 (1)建筑施工企业 年度企业对区综合贡献超过300万元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部分20%的存量奖励和新增地方综合贡献部分50%的增量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建筑服务企业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规模,对当年地方综合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建筑服务企业,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区实得部分存量10%和增量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建筑劳务企业 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业。对纳入统计的限上建筑劳务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超过100万元的,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区实得部分最高60%的奖励;当年地方综合贡献超过200万元的,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区实得部分最高80%的奖励。不在库的建筑劳务企业,按地方综合贡献额大小给予不超过地方综合贡献区实得部分60%的奖励,最高100万元(地方综合贡献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分别按20%、40%、60%比例奖励)。 第四章 资金申报程序 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资金每年申报一次,每年3-5月进行受理申报,申报企业需填写《2022年度鄞州区建筑业(企业)发展政策兑现申报表》,并报属地镇(街)、园区初审。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区住建局对申报的原始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会同区财政局共同进行复核,由区住建局向区政府提出要求兑现财政奖励的请示,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7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住建局实名提出,区住建局在异议提出后的15天内,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建局与财政局联合发文,区财政局按财政管理渠道分级下拨给相关建筑业企业。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即收回奖励资金。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存在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两年内不得受理所有财政奖励申请,并将该企业及负责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七章 附则 1.2022年度鄞州区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的兑现按本办法执行。存量是指2022年度对区综合贡献,增量是指2022年度对区综合贡献相比2021年度对区综合贡献的增加额。 2.除另有约定外,本办法条款所涉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执行。 3.本办法享受范围为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严重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行为、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弄虚作假企业两年内不能享受政策。 4.对同一事项与商贸商务、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政策奖励条款有重叠的,不能重复奖励,可就高享受奖励政策。 5.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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