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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69/2022-98754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鄞州区科技局
生成日期 2022-08-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科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成果转化和外专工作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3 09:49 来源:区科技局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5-2022-0006
文件编号 鄞科〔2022〕28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科技成果转化和外专工作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3日

鄞州区科技成果转化和外专工作奖励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吸引优秀“海外工程师”等人才资源,提升自主创新和综合竞争能力,推进我区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是指鄞州区企业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资助资金、优秀合作单位奖励资金、科学技术奖奖励资金和鄞州科技大市场专项建设运营补助资金。本管理办法中所称外专工作奖励资金,是指引进国外智力奖励资金和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奖励资金。


第二章 合作项目资助

第三条 资助范围及分类

注册在鄞州的企业依需求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跨国公司和央企等开展的委托开发、联合攻关、成果引进等活动,由我区企业承担项目经费,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技合作活动(纯软件开发类项目除外;合作双方或多方不能有关联关系)。

合作项目分为技术攻关类和技术成果转化类。技术攻关类项目是指我区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跨国公司和央企等为解决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共同进行的技术研发项目。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是指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际跨国公司和央企等通过技术交易实施的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 资助条件

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

(二)具有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必要的自筹资金;

(四)具备项目实施产业化所需的基本条件;

(五)与合作方签署了项目技术合作合同书,合同金额需在10万元(含)以上并已按合同书约定支付了合作项目经费;

(六)项目的产业化实施地在本区;

(七)与合作方签订的项目技术合作合同书需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上登记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项目时,应当先通过“鄞州科技大市场网站”申报,在项目受理后,再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白卡纸胶装):

(一)《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合作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三)项目经费有关支付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国外发票需开票方签名并提供中文翻译文本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项目技术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六)上年度1月1日至申报日之前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七)项目进展情况(图文结合);

(八)与项目相关的成果佐证材料(包括论文、专利)复印件;

(九)承诺书原件;

(十)其他相关证明(合作对象是国外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中文翻译文本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合作方从单位名称上不能明确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另需提供该合作单位的所属性质证明)。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

编写内容应包括以下九项内容,但不同类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可根据项目的个性需要增加其他相关内容。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须明确主要技术指标及验收标准等);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包括科研报告、论文、知识产权及社会经济效益等);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在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已申请相关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且专利申请日期需在成果转化合同签订日期之前;

(二)成果转化方拥有相关项目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权;

(三)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还需说明项目的设备投入、生产及研发场地、项目产品产出等情况,未来三年项目新增产值预测,并提供用户使用报告等材料。

第七条 审核及评审办法

区科技局在受理申报项目后,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申请单位对在形式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说明并进行必要的资料补充。对已通过形式审查的合作项目即视为受理。

合作项目受理后,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查项目《合同文本》;

(二)核查项目经费有关支付凭据原件;

(三)听取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四)其他。

合作项目审核结束后,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评审(评估)的主要内容分别是:项目承担单位技术创新能力、项目所处的技术水平、项目主要创新点、完成项目的可行性、产品的市场前景和企业产业化条件等。

合作项目评审(评估)采取专家负责制,每个项目应有5位(含5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并组成专家组,评审(评估)完成后,由专家组组长签名确认。

合作项目评审(评估)采取百分制。60分(含)以上的项目为补助入选推荐项目。

第八条 资助标准

对通过评审(评估)的申报项目,按申报单位所支付的费用金额乘资助比例确定资助额度,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60万元。具体补助比例如下:

60(含)-70分为1-10%,70(含)-80分为10-20%;80(含)-90分为20-30%;90分(含)以上为30-40%;对于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实际支付比例在80%(含)以上的项目,其补助比例在评审确定比例基础上再增加10%;补助资金少于1万元的不予补助。

第九条 资助审批

区科技局对照“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对入选的合作项目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及资助方案,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项目资助方案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认定后,上报区政府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联合下达补助文件。

第十条 申报时间

合作项目必须在合同有效期内申报,当年度受理截止期后到期的项目可延至下一年度申报;同一个合作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合作项目每年可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当年度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 优秀合作单位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对象及范围

优秀合作单位奖励是指知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下属的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转移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与我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服务,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经费奖励。

本办法所指技术转移机构是指配合鄞州科技大市场开展工作,整合推介所在单位的优秀人才、科研资源和优质高科技项目到我区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技术转移机构。

本办法所指产业技术研究院是指宁波市重点引进,整合推介合作共建单位的优秀人才、科研资源和优质高科技项目到我区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研究院。

本办法所指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经工商、民政等部门登记,为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起居间、代理、组织、协调作用,运用知识、人才、资金、信息等提供技术中介服务的组织。

第十二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技术转移机构和产业技术研究院

(一)奖励条件(1至4须满足三条及以上)

1、当年度通过平台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作项目不少于3项且合同总成交额不少于100万元,或合作项目不少于1项且合同总成交额不少于150万元;

2、积极参与和配合我区开展的科技合作对接交流活动;

3、积极组织专家教授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和技术管理等技术服务;

4、积极配合我区企业申报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二)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和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当年度的业务开展情况择优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5万元。

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一)奖励条件    

1、注册在鄞州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有固定场所且具有满足技术中介服务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2、当年度通过平台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作项目不少于3项且合同总成交额不少于100万元,或合作项目不少于1项且合同总成交额不少于150万元;

3、从事技术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0%,经培训的技术经纪人的比例不低于人员总数的50%;

4、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促成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中介服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30%以上(含30%);

5、促成的科技合作项目,其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须为本区独立注册的企业,且促成的项目合作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奖励标准

技术中介服务机构通过鄞州科技大市场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中介服务,根据当年度的业务开展情况择优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5万元。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优秀合作单位,须提供以下电子版和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白卡纸胶装):

一、技术转移机构和产业技术研究院

(一)与我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科技合作情况总结及计划安排;

(二)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合作清单及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合同支付金额发票复印件及相关付款凭证复印件;

(三)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和技术管理等技术服务的清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一)《鄞州区优秀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

(二)促成项目的合同原件及技术合同备案证明;以及相关中介服务合同或其他能证明促成合作的有效材料;

(三)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合同支付金额发票复印件及相关付款凭证复印件;

(四)截止申报日前的财务报表和业务工作总结;

(五)其他相关联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申报“优秀合作单位”的技术转移机构和产业技术研究院需向区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

申报“优秀合作单位”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需向鄞州科技大市场提交《鄞州区优秀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奖励审批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人员,对技术转移机构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优秀合作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方案,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鄞州科技大市场负责对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的“优秀合作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大市场组织专家或交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方案,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优秀合作单位”的奖励方案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认定后,上报区政府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以联合发文形式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科学技术奖励

第十六条 对注册在我区的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由我区推荐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给予一定奖励。

一、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且由我区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奖励。

二、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且由我区单位作为前三完成单位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二、三等奖,且由我区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三、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且该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中由我区单位作为前五完成单位或该项目前五完成人所在单位为我区单位的,获得一等奖的奖励20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奖的我区其他完成单位及完成人所在单位,获得一等奖的奖励10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50万元。

同一项目由区内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各奖别的奖励总额维持不变,统一发放给完成名次靠前的我区单位,具体奖金分配比例由各联合申报单位按贡献大小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由区科技局根据市级文件进行发放。


第五章  鄞州科技大市场专项建设运营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给予鄞州科技大市场每年300万元的专项建设运营资金补助,用于战略合作伙伴服务外包、入驻机构考核奖励、期刊制作、人员工资、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及其他建设运营支出。


第六章  引进国外智力奖励

第十九条 引进国外智力奖励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分别参照《宁波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我区按照市级奖励额度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奖励

第二十条 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奖励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分别参照《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和《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执行。

我区按照市级奖励额度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过程中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区内各项经济政策,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征信系统。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必须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执行。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则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二十五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原《鄞州区科技成果转化和外专工作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科〔2021〕13号)同时废止。

鄞科〔2022〕28号鄞州区科技成果转化和外专工作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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