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3日
鄞州区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各级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开发资金和技术资源,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区财政每年从科技经费中专门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对区内企业建立各级各类研发机构的补助。为加强该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区内企业建设各级各类研发机构的经费投入补助,主要包括项目研发、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提高企业研发能力的费用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新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新建省、市级企业研究院。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对新建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省、市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省、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市级以上企业研究院按上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认定,以各级认定文件为准。
第五章 审核、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市级以上企业研究院由区科技局推荐上报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发文后,第二年给予奖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按照第五条所述标准联合下达专项资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资金补助(奖励)。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区内各项经济政策,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征信系统。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 范围内使用,必须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需要验收(结题)的项目不按时验收(结题)的,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补贴、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鄞州区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科〔2020〕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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