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鄞州区畜牧兽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2-08-22 10:16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鄞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规定》(鄞政办发[2014]127号)文件要求,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起草的《鄞州区畜牧兽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予公示,公示期7天。
如有问题建议,请与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联系,
联系人:姜小磊,联系电话:87419751
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2年8月16日至8月24日。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 206号)和《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2]103号)文件精神,结合鄞州区畜牧业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和上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因地制宜、分级承担、适当补助、合理使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动物防检疫经费支出
会议培训演练、档案台账资料等;公共卫生及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经费;动物防检疫物资贮备支出;动物防检疫设施建设和维护支出;仪器、设备检测试剂和耗材采购和维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经费;病死动物收集点维修、保养支出;各类消毒防护用品和器械采购;免疫服务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必要的动物防疫经费。
第五条 畜牧业扶持资金项目补助
(一)畜禽业相关监测点设立项目补助
1、畜禽生产价格信息定点监测点补助;
2、省、市动物疫情监测点补助;
3、区动物疫病防治试验点补助;
4、监测采样样品补助及采样劳务补助。
(二)畜牧业发展及提升改造项目补助
1、生猪增产保供新建猪场补助;
2、规模畜禽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补助;
3、数字化牧场、美丽生态牧场创建补助。
(三)本地菜牛运输补助;
(四)畜禽种业补助
1、地方品种保护补助;
2、生猪良种精液补贴和引种补贴。
(五)畜牧业相关场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项目补助。
第六条 动物防检疫补助
(一)基层动物防疫员及检疫协检员队伍建设补助;
(二)动物免费免疫补助;
(三)动物强制扑杀及无害化处理补助;
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
2、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点维护管理及人员经费补助;
3、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
4、动物诊疗环节病死动物及病理组织的收集清运补助。
(四)其他涉及动物防检疫事业发展的支出。
第七条 补助对象
符合补助条件的镇(街道)、畜禽养殖场(户)和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区动物疫病防治试验点每个点补助不超过3万元;
(二)畜禽养殖场监测采样样品补助标准为禽每次10元/只,猪、牛、羊每次20元/只,狗、鹿每次100元/只,采样劳务补助每次100元;畜产品价格监测点养殖场和农贸市场摊位价格监测补助300元/个;
(三)生猪增产保供新建猪场全面落实市财政实施的综合奖励及专项补助政策,区级配套政策按“一场一议”财政奖补流程实施;
(四)市级对新建、扩建、改建达到“六化”标准的万头以下规模猪场和其他规模畜禽养殖场,用于规模畜禽养殖场生产,防疫,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智能化、自动化环控、喂料等设施设备改造提升的,按照总投资30%、不超过300万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市级对通过数字化牧场创建按照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分别给予40万、30万、20万的一次性补助;
(六)美丽生态牧场创建项目,经创建验收合格后按照总投资的40%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最高20万元;
(七)地方品种保护按照保种协议给予补助,市级饲养经费每头0.7万元/年,区级保种经费20万元/年;
(八)列入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的给予 50%补助。其中,每年的 VPN 专线费用全额由财政资金承担。
(九)基层动物防疫员及检疫协检员队伍建设补助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19]69号)文件标准,市级补助资金1万元/人,区级补助资金2万元/人。
(十)动物免费免疫按照《鄞州区动物免费免疫管理细则》(鄞农林发〔2008〕126号)执行。
(十一)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点维护管理及人员经费补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关于印发《鄞州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林发[2021]217号)标准补助。
(十二)动物诊疗环节病死动物及病理组织的收集清运补助。按照与第三方签订的《鄞州区动物诊疗环节病死动物及病理组织收集清运外包协议》支付,区级资金补助18万/年。
(十三)市级及以上下达的各类项目,需要区级配套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比例给予补助。
(十四)区以上政府及部门已经规定补助标准的从其规定。如畜禽生产价格信息定点监测点补助、动物疫情监测点补助、本地菜牛运输补助、生猪良种精液补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等。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九条 项目补助按照《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协议、合同等,经验收合格、数据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下拨。
第十条 拨付途径按区财政集中支付办法,由区畜牧兽医站将相关资金拨付到有关镇(街道)或直接拨付给有关畜禽养殖场(户)和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建立项目档案,区农业农村局会做好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9日开始执行。如与上级资金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上级管理办法为准,原相关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修订原因
为加强和规范畜牧兽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保障畜牧兽医资金使用规范合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区畜牧业发展实际需要,现对2018年制定的《鄞州区农林局畜牧业、动物防检疫及畜禽屠宰行业发展项资金管理办法》(鄞农林发〔2018〕96号)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修订内容
1、第二章第五条(二)增加:数字化牧场创建补助。
2、第二章第六条(三)增加:动物诊疗环节病死动物及病理组织的收集清运补助。
3、第三章第八条(二)增加: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监测点每个摊位每年以电话费方式补助300元。
4、第三章第八条(四)增加:市级对新建、扩建、改建达到“六化”标准的万头以下规模猪场和其他规模畜禽养殖场,用于规模畜禽养殖场生产,防疫,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智能化、自动化环控、喂料等设施设备改造提升的,按照总投资30%、不超过300万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5、第三章第八条(五)增加:市级对通过数字化牧场创建按照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分别给予40万、30万、20万的一次性补助。
6、第三章第八条(十二)增加:动物诊疗环节病死动物及病理组织的收集清运补助。区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年,具体按照与第三方签订的《鄞州区动物诊疗环节病死动物及病理组织收集清运外包协议》支付。
《鄞州区畜牧兽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24日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上征求意见,收到建议如下:“本次补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生扶持资金问题,但还是希望补助力度再加大一些。”
建议收悉,我局将根据建议,进一步讨论,完善机制,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