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969149/2022-97910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
生成日期 2022-08-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政策解读
意见征集
原文下载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2 09:39 来源:区经信局

文件有效性 失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3-2022-0007
文件编号 鄞经信〔2022〕58号
正文内容

各镇(街道、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日

附件

宁波市鄞州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技术改造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及区委、区政府《关于2022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2〕14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由市因素分配法专项及区财政安排,用于工业企业智能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1、自主创新原则。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加快新产品、新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加快以工业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建设步伐。

2、优化升级原则。围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目标,不断提升产业层次,促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大力支持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能力强、资源能源消耗少、附加值高、区域贡献大的优质项目。

3、分类扶持原则。按照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将区企业智能技术改造项目划分为重点鼓励类、一般鼓励类,分类扶持,带动一批技改项目的实施。

4、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鄞州区注册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

第五条  企业所开展的智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及区有关产业政策。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企业智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补助。固定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土地费用,设备(软件)投资比重占到70%(含)以上,其中单体设备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的重点鼓励类智能技改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7%(不超过8%),给予最高400万元的补助;固定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包括土地费用,设备(软件)投资比重占到70%(含)以上,其中单体设备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的一般鼓励类智能技改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不超过6%),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固定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土地费用,设备(软件)投资比重占到70%(含)以上,其中单体设备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技改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最高400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根据2021年“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以B类企业为基准,A类企业的补助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C类企业的补助减半,D类企业不予享受补助。列入区制造业五十强名单的企业增加1个百分点,不与“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A类结果同时累加。新上规等保护期情形参照B类执行。(本条不适用集成电路企业)

第八条  市、区两级项目的投资额不重复计算。对当年已成功申报市、区两级项目的,在申报区级技术改造项目时,将扣除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投资额,扣除后的投资额必须符合区级技术改造的申报要求。同一设备不能重复享受区级层面补助。

第九条  对智能技改项目中设备(软件)的有关规定

1、企业实际购置的设备(软件)应与申报时内容基本一致。设备须安装在鄞州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并可投入使用,软件已应用。

2、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发票并结合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以此来认定设备(软件)的投资额。

以设备(软件)购买合同为依据,支付设备(软件)金额60%(含)以上,并取得发票的(发票开具日期需在项目建设周期内),按发票金额全额计算;不足60%的,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设备(软件)投资额;无购置合同的,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计算。设备(软件)按规定列入固定(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外购模具遵从企业会计处理一贯性原则,不作具体要求)。

鼓励企业以先租赁后购买方式购置大金额高性能设备;企业应具有租赁合同;以项目竣工日止已支付的租金(首付款、保证金等)来确认设备的投资额(不受一年建设周期限制),如在建设周期内提前支付租金的可全部计入投资额中(支付的租金不含增值税)。

3、同台(套)设备(软件)跨建设周期分次开具发票的,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政策(申报补助设备、软件在本建设周期内发票数量要求大于0.5台)。

4、自制设备及自制模具等如要计入设备投资额则必须要转入固定资产账目。自制设备及自制模具以购入的材料、配件金额作为核定依据(不包含人工、折旧等费用),并提供自制设备构成的零部件明细(含材料)及金额。自制设备、模具的核心零部件发票需在建设周期以内(自制设备及自制模具在建设周期内以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作为判断依据)。

5、设备除二手设备、发电机组、变压器(配电柜)、搬运车辆(叉车、牵引车等)、电梯、空调、办公电脑、电动雨棚以外都属于补助范围。

6、软件除行政办公OA,财务软件、行为监控软件外,其它都属于补助范围。

7、对企业购置或融资租赁区内近三年首台(套)产品企业成套装备进行技术改造的,其购置和融资租赁费用按1.5倍计作实际投资额。

8、投资额计算均不包括可抵扣增值税金额。

上述有关的各项文件资料和信息,可以从鄞州区人民政府(http://www.nbyz.gov.cn)网上查询。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项目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设备实地核查及财务审核。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一条  对验收核查通过的项目,确定补助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下拨各镇(街道、园区)财政管理办,再由各财政管理办拨付到相关企业。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十二条  加强申报质量管理,若考核结果与申报投资额相差40%以上,则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当年在信用宁波网站“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有负面记录的,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本办法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补助约束条件不适用于“一企一策”政策享受企业。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原则上近二年内应有统计入库的项目。

第二十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必须有研发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