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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969771/2022-95528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2-07-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袁某与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其他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2-07-07 16:50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案号 甬鄞政复〔2021〕46号
案由 申请人袁某不服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 袁某
被申请人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第三人
行政复议结论 维持
落款日期 2022-02-24

申请人袁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申请人袁某不服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1年9月24日某商场卸货区派送快递时,物业人员将申请人派送快递强抢拉走,扔至垃圾场,后致快递遗失。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接警后,仅对双方做了询问笔录,未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也未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后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申请人认为,商场物业当天行为严重违法,与强抢无异,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不予调查,属明显行政不作为,请求撤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答复:2021年9月29日17时许,申请人因堆放快递问题与某商场物业人员发生纠纷,随后报警称快递被保安扔掉。被申请人民警出警到现场,经调查发现系2021年9月24日,因申请人所在的快递公司未与商场物业公司签订B1层卸货区快递堆放协议,申请人执意将快递投放在该B1层卸货区,随后物业人员将申请人投递的快递包裹放在其他地方,由此引发双方纠纷,申请人自行离开,最终至投递的快递包裹丢失。调查完毕后,被申请人民警召集双方协商,但未达成协议,遂告知申请人该事件属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2021年10月份,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不予调查处理。综上所述,申请人报警事件系属民事纠纷,被申请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

经本机关查明:2021年9月29日17时39分,申请人报警称在某商场5号门口,申请人是快递员,因放在这里的快递,保安给扔掉了,双方发生纠纷。被申请人民警到达现场,向纠纷相关方了解情况,发现申请人报警的事项发生于2021年9月24日,是因物业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快递卸货进行管理而引发纠纷,2021年9月29日申请人发现其9月24日配送的快递丢失,认为物业工作人员负有责任而报警。被申请人民警认为申请人的报警事项,是双方因快递卸货、配送及保管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即当场口头告知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民警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申请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同年10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新城派出所称其对2021年9月29日被申请人民警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要求被申请人出具书面文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报警事项的相关情况再次进行询问,并调取监控视频、快递管理规定等资料。2021年11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居民身份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询问笔录、某有限公司快递管理规定、监控视频资料、出警现场录音资料、《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接警单详情、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等主要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2021年9月29日的报警事项是关于同年9月24日因快递卸货、配送、保管问题引发的纠纷,被申请人民警经详细了解情况后,发现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即当场告知申请人其报警事项是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申请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其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1年11月1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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