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财政信息>采购招标
索引号 002969800/2022-100719
组配分类 采购招标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2-0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决定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2-07-05 18:24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当事人:宁波智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0987615870,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丽苑商务中心18号19号032幢9-2室,法定代表人:张锋,总经理;

  “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音视频会议系统”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YZ-ZFCG(2022)-001)经依法开标,确定中标人为宁波智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惠网络公司”)。中标结果公示期间,采购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部分供应商对中标公司有关品牌及相关产品的质疑,经专家复审,决定由采购人落实中标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经采购人核实,发现智惠网络公司提交的投标材料存在造假嫌疑,并向本机关提交情况说明,提请本机关对此次采购项目进行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中标人、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

  2022年2月11日开标的“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音视频会议系统”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YZ-ZFCG(2022)-001),智惠网络公司参与了此次政府采购活动,经依法开标,确定其为中标人,现该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智惠网络公司未在该项目中产生违法所得。经本机关核查,智惠网络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数字调音台3C证书、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与国家官方网站公示的内容不匹配,符合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智惠网络公司投标时递交的投标文件:证明智惠网络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数字调音台3C证书与网站公示的产品型号内容不匹配、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与网站公示的证书状态不一致。

  2、国家官方网站公示的数字调音台3C证书、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证明智惠网络公司投标时递交的数字调音台3C证书与网站公示的产品型号内容不匹配、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与网站公示的证书状态不一致。

  3、本机关对智惠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智惠网络公司对项目投标时提交的全部材料均进行整理、审核并加盖公司公章。

  4、广州芯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声明函》:证明智惠网络公司投标时提交的产品相关证书不真实,因采购人要求后才重新提交了准确的证书。

  本机关于2022年6月14日依法向智惠网络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智惠网络公司向本机关书面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以及广州芯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但未提出进行听证申请。

  智惠网络公司辩称:在投标过程中,所投相关设备的认证证书资料由设备厂家提供,其公司在审核没有发现问题的情况下装订了标书。其公司此次的投标行为没有主观违法的意愿,更加没有主观恶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智惠网络公司认为本机关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过重,希望不予处罚。

  广州芯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中明确:所提供的相关证书材料系工作人员私自进行了P图和修改,将数字调音台3C证书编号2019010802184804里的HB-3620型号改为HB-5620型号,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编号CQC20701259582里的有效期至2022年01月23日修改为2023年01月23日。

  本机关认为:智惠网络公司作为成熟的市场主体,应秉承诚信守法的基本原则参与各类市场经营活动。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保证所提供投标材料的真实性是作为潜在供应商最基本的素质、最起码的要求。但在此次投标项目中,智惠网络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数字调音台3C证书、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与国家官方网站公示的内容不匹配,其虽始终辩称相关设备的认证证书均由厂家提供,其并不知情,且在此次投标行为中没有主观违法意愿,更没有主观恶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但此次投标的全部材料均由智惠网络公司自行整理并审核后制作标书提交,投标材料也均加盖了公司公章予以确认,即使智惠网络公司在没有发现问题的情况下装订了标书,其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未尽到作为投标主体应尽的合理审慎注意义务,而且,智惠网络公司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因此,对于智惠网络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不予采纳,其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应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现本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宁波智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违法情况,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宁波智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罚款4861.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日内通过银行缴款或电子支付系统缴款至如下账户: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账号:3941500101188702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港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7月4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