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关于印发违法违规建设的工业企业用房补办权属证书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鄞政发〔2003〕83号)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附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违法违规建设的工业企业用房补办权属证书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鄞政发〔2003〕83号) 2.《关于印发鄞州区贯彻<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鄞政发〔2003〕87号) 3.《关于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建议价的通知》(鄞政发〔2013〕147号) 4.《关于补办商品房权属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鄞政办发〔2001〕49号) 5.《转发县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鄞政办发〔2001〕129号) 6.《关于印发财政收入划分所涉及企业界定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08〕59号) 7.《关于印发鄞州区现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3〕254号) 8.《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征迁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6〕11号) 9.《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鄞州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6〕148号) 10.《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8〕5号) 鄞政发〔2022〕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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