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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149/2022-97394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
生成日期 2022-07-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体裁分类 规范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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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1 15:18 来源:区经信局

文件有效性 失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3-2022-0006
文件编号 鄞经信〔2022〕56号
正文内容

各镇(街道、园区)发服办、财审办(科):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2022年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鄞州区使用管理办法》(鄞经信〔2022〕20号)等文件精神,设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2022年度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2年度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7月21日

附件

2022年度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2022年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鄞州区使用管理办法》(鄞经信〔2022〕20号)等文件精神,设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上级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

第三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补助,遵循“政府引导、依托产业、注重服务、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在鄞州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获得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信息咨询、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创业辅导等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符合《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建设的通知》(甬两创办〔2020〕5号)的区各级窗口服务平台。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请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补助的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鄞州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实体;

(二)主要服务于我区优势产业(主要是“3311”产业)、“154”产业集群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内的中小企业,满足中小企业的共性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六条 补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以下的标准进行补助: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获得2021年度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一年内为本区30家以上企业提供服务(信息咨询、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创业辅导、质量管理、信息化应用等),给予最高补助资金10万元;

(二)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示范(优秀)表彰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差奖励;

(三)窗口服务平台。符合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窗口服务平台,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资金。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以下材料,向区经信局申请补助资金。

1、鄞州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颁发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文件(证书)或窗口服务平台绩效评价的认定结果文件;

4、获得国家、省、市级示范(优秀)表彰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5、2021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纳入获得政策扶持须有研发投入范围的各类企业(企业范围要求详见鄞政办发〔2019〕69号文件),提供最近一期的研发统计报表(月报或季报)或企业研发费用财务账。

第五章    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区经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定补助奖励资金后报区政府批准,经公示后下达专项补助奖励资金文件。

第九条 资金拨付程序。区财政拨付给各镇(街道)、园区财审办,各单位可凭文件到各镇(街道)、园区财审办办理拨款手续。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必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6年以上,未满年限歇业或迁出的将收回已补助资金。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在预算安排额度内发放,如遇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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