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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149/2022-97392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
生成日期 2022-07-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体裁分类 规范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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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鄞州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企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1 15:07 来源:区经信局

文件有效性 失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3-2022-0005
文件编号 鄞经信〔2022〕55号
正文内容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发服办、财审办(科):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2022年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鄞州区使用管理办法》(鄞经信〔2022〕20号)等文件精神,设立“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企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2022年度鄞州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企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2年度鄞州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企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7月21日

附件

2022年度鄞州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2022年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鄞州区使用管理办法》(鄞经信〔2022〕20号)等文件精神,设立鄞州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企业管理创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上级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区内中小企业通过开展管理咨询的补助,和对标企业管理创新提升星级评价的奖励。

第三条 “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企业管理创新”的奖励补助,坚持“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奖补范围

1、中小企业通过管理咨询服务机构诊断辅导,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且绩效显著的管理咨询项目。支持重点:企业战略管理、集团管控与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精益生产、流程优化再造、市场营销、智慧工厂及信息化、数字车间打造等管理咨询项目;

2、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宁波市企业管理创新提升星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甬经企服〔2022〕79号)参与企业管理星级评价的企业。

第五条 管理咨询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鄞州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管理咨询项目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须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中小企业”标准;

(三)接受专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诊断辅导服务,项目经费总额在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

(四)企业发展符合产业导向,开展管理咨询后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绩效显著;

(五)项目合同签订时间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之间,且2022年3月底完成的项目。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六条 补助标准。

1、符合管理咨询项目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不高于认定咨询费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对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提升星级评价,获评5星级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获评省、市级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的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的补差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管理咨询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一)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与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完成后绩效说明(涉及商业秘密的可隐去);

(四)企业2021年度财务报表;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管理咨询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七)纳入获得政策扶持须有研发投入范围的各类企业(企业范围要求详见鄞政办发〔2019〕69号文件),提供最近一期的研发统计报表(月报或季报)或企业研发费用财务账。

第五章    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区经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定补助资金后,与获评管理创新提升5星级及以上评价(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件为准)报区政府批准,经公示后下达专项奖补资金文件。

第九条 资金拨付程序。区财政拨付给各镇(街道)、园区财审办,各单位可凭文件到各镇(街道)、园区财审办办理拨款手续。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必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6年以上,未满年限歇业或迁出的将收回已奖补资金。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奖补在上级奖补资金额度内发放,如遇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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