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 | ||
发布时间: 2022-07-20 17:06 信息来源: 区教育局 信息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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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应对极端天气,做好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构建高效规范的灾害应急响应体系,避免和减轻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32号)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当我区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大气重污染等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简称“灾害红色预警”,图标及标准见附件)时,适用本意见。 二、停课安排 (一)当日22︰00前发布灾害红色预警且在22︰00维持的,或当日22︰00至次日6︰00发布灾害红色预警且在6︰00维持的,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以下统称“学校”)次日(当日)要全天停课,并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6︰00以后发布灾害红色预警的,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已到校的学生服从学校安排,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就近选择安全场所;上课期间发布灾害红色预警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学校要根据本意见,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健全值班制度,做好与学生和家长的沟通。 (三)教育培训机构要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对措施。 三、误工处理 (一)当发布灾害红色预警时,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乡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用人单位要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根据本意见,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和情形条件,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并告知职工。灾害红色预警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制定的具体应对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应当上班而不能按时到岗的职工,要及时与本单位联系。 (三)职工(除必须在岗的外)因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并不得以此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四)在工作时间遇到发出灾害红色预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停止港口、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条件下开展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四、其他事项 (一)气象部门负责做好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具体发布和解除流程另行制定。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发布和解除按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行动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14〕5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当发布部分区域灾害红色预警时,在该区域的学校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学习、工作秩序,但要妥善处理相关学生和职工的迟到、误工等情况。 (三)广播、电视及移动电视、政务微博、政府门户网站等管理部门要落实信息播发工作,及时、有效地发出预警及相关信息。水运、道路交通等部门要加强运营信息发布工作。教育、人力社保、安监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对学校、用人单位保护学生、职工安全工作加强指导。 (四)公众要注意收听、收看和查询最新预警信息,并学习防灾减灾知识,了解预警信号含义和要求,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学生家长要切实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五)其他灾种预警以及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大气重污染橙色以下(含橙色)级别预警的应急响应措施,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因灾害红色预警停课、停业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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