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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149/2022-96898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
生成日期 2022-07-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体裁分类 规范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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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鼓励企业加速提档升级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0 16:37 来源:区经信局

文件有效性 失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3-2022-0003
文件编号 鄞经信〔2022〕53号
正文内容

各镇(街道、园区)发服办:

现将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鼓励企业加速提档升级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鼓励企业加速提档升级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7月20日

宁波市鄞州区鼓励企业加速提档升级奖励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和省、市经济稳进提质相关会议精神,在加快落地国家和省、市稳经济“一揽子”政策举措和区助企纾困33条政策,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经济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鄞政发〔2022〕23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企业加速提档升级”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用于工业企业本年度分季度产值或营收规模达到一定要求后的奖励。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1、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审核、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2、绩效评价原则。对疫情影响下全区工业经济稳定增长以及企业层面的提振发展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3、示范带动原则。发挥加速提档升级工业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提振企业工业发展信心,推动鄞州工业优质快速发展。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在鄞州区内注册并依法经营的规上工业企业和重点规下企业;

第五条 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不得单独申报,须以集团公司或主体企业名义合并申报,合并申报的数据范围仅限鄞州区(不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二、三、四季度工业产值单季同比增长分别超过10%、15%、20%的规上工业企业和二、三、四季度营业收入单季同比增长分别超过10%、15%、20%的规下样本企业,按照产值(营收)每增加300万元奖励1万元,分季度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奖励。对二、三季度新进规企业,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每家再奖励3万元、2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由各镇街(街道、园区)组织企业申报,经各镇街(街道、园区)发服办初审汇总后,报区经信局复审。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区经信局确定达标企业名单后,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进行进一步核实,报区政府批准,并在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奖励资金通过“甬易办”线上平台,企业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政策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遵照执行;如与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叠的,按照“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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