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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政策

发布时间:2022-06-27 15:25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教育培训

(一)退役军人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有哪些优惠措施?

政策内容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来源: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

2019年及以后正常退出现役,我市负责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培训包括全员适应性培训和就业技能订单式培训。来源:关于印发《宁波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退役军人局发〔201942 

(二)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有哪些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主要有加分、免试入学、学费资助等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来源: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

2.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免试入学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参加高职院校扩招,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由各高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能力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来源: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

3.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来源: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

4.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来源: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5.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执行。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来源: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

6.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免试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来源: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

 

二、就业扶持篇

(一)退役军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的通知》(浙税发〔2019〕27号)

 

三、创业扶持篇

(一)退役军人创业有哪些税费减免政策?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的通知》(浙税发〔2019〕27号)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的通知》浙税发〔2019〕27号

3.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的通知》(浙税发〔2019〕27号

(二)退役军人创业有哪些补贴政策?

退役军人初次创业的,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退役军人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来源:《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

 

四、服役待遇

1、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依据政策每年发放一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021年度鄞州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34517元;2020年入伍的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标准,其中在校大学生标准为34190元,大学毕业及以上文化青年(含直招士官)标准为56982元。

2、2022年度服役满2年的城乡退役义务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础标准为81554元。城乡退役士兵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补助标准的10%

 

 

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