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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8247514/2022-11303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鄞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2-06-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鄞州经济开发区产业投资准入导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0 11:09 信息来源: 鄞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鄞经开〔2022〕18号
正文内容

各科室、中心,各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提升园区产业投资项目准入门槛,经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鄞州经济开发区产业投资准入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6日

 

鄞州经济开发区产业投资准入导则(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浙江省“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为指引,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坚定不移推进能耗“双控”,坚持创新驱动、招大引强和产业集聚,全力推进鄞州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全省先进制造业基地,为鄞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制定本导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开发区所有新增建设用地的产业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准入管理。

第二条 准入原则

坚持“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资源节约、生态环保”原则,符合区域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和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准入标准和供地条件,实行优质项目优先提供土地。

第三条 产业导向

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新材料、生命健康为产业主导方向,适度发展高端海洋装备、精密制造和电子电器。

第四条 准入要求

(一)合法原则:项目应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用地原则:工业项目新增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亩且须一次性开发完成,不得分期建设。用地规模超过300亩,如经同意确需分期建设的,首期投资额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

经济指标主要包括:

1.投资强度: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外商投资项目外币投资额按即时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以项目统计入库数据为准。

2.亩均产值:单位面积土地年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亩。

3.税收贡献:单位面积土地年纳税额不低于鄞州区上年度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水平,最低不低于50万/亩。

4.容积率:不低于1.8。(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除外,但不得低于《鄞州区“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工业项目)》所规定的标准)。

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

工业项目新增用地,除以上指标需满足外,根据行业不同,须同时满足《鄞州区“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工业项目)》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优先准入条件

优先准入项目符合本导则规定的准入要求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增用地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

(一)投资主体是世界五百强企业、中国制造业五百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企业、上市公司(含上市募投)、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宁波市制造业纳税五十强、宁波市亩均效益领跑企业。

(二)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属于本开发区拟重点引进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新材料(电子专用材料、膜材料、磁性材料)和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人体工学)产业。

(四)项目总投资10亿元(外商投资项目外币投资额按即时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上,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贡献强度高于准入要求50%以上的项目。

(五)区委、区政府会议纪要明确的,对鄞州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特色项目或对提升鄞州区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以及产业链急需的相关项目。

第六条 不予准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投资项目不予准入:

(一)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项目;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引进类和禁止引进类的项目。

(二)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及数据中心项目。

(三)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存在闲置土地或严重低效利用土地及近两年内有违法用地情况的。

(四)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上年度亩均综合评价为C、D类的;原受让土地综合产出效益低,亩均税收未达到原有投资协议或合同要求的。

(五)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近三年内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被查处或警示的。

(六)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不能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配合开发区做法律尽调和财务尽调的。

(七)项目投资方未在开发区设立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企业,并且未在开发区缴纳各项税款。

第七条 创新用地保障

有下列情形的,鼓励采用“入驻小微园”、“先租后让”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待企业发展壮大后,根据企业实际发展需求和产出效益供地:

(一)对初创型、科技型、人才型项目,适用现有研发载体或工业厂房的。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亿元以下或用地规模小于50亩的项目。

第八条 绩效评价

开发区与项目投资方签订《鄞州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内容包括准入行业、开竣工时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亩均产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股权变更约束、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并建立定期开展履约监管。

第九条 其他

本导则自2022年6月 1日起实施,具体细则由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工治办负责解释。

 

 

 

 

 

 

 

 

  

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