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问答(十四)

发布日期:2022-06-10 16: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01 预付卡赠送客户的会计处理

  建议凭购卡环节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企业赠送记录、审批单入账,并按照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限额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假定业务推广发生的赠送行为,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借:销售费用一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一预付卡

  02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预付卡不征税发票数据应该填哪里?

  预付卡不征税发票前期不需要申报,等后续实际消费了再去申报。那开了发票不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比对能通过吗?其实《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在设置比对规则的时候已经把不征税的销售额排除在外了,具体比对规则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前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03  购卡人如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获取进项税?

  购卡人或持卡人(二者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非同一人)取得进项税额的时间节点,理论上应该是也只能是下列之一:

  (1)付费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售卡方可按照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实际消费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付费的购卡人或实际消费的持卡人永远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此项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属于可抵扣的范围,也无法获取进项税额抵扣。

  04 预付卡常见的税收风险有哪些?

  (1)没有取得实际消费凭据直接在税前扣除。

  (2)预付卡发放给员工或赠送他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05 家门口的健身房突然宣布不再开了,已经买了预付卡的会员可以去另外一家门店消费,但消费者觉得不方便,想退费,能否维权呢?

  健身房是典型的预付式消费,一般预付卡一办就是一年或者两年,它常出现的消费纠纷就是退费难,变更经营场所是引发退费纠纷的原因之一。其他例如变更经营主体,新接手的经营者单方面变更合同,也可能引发纠纷。营业场所发生变更、经营者主体发生变更,都属于合同变更。经营者不能单方面进行合同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单方面变更合同是无效的,经营者在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主体之前,必须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如果消费者愿意接受新的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那还可以按照原合同继续执行。如果消费者不能接受,那就需要解除原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或者听取消费者意见,重新商定一个新的方案,缔结新的合同。因此,办卡时签订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是维权的一大凭证。合同中约定主体、门店地址、服务内容等。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预付卡消费中商家单方面强制转让有了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做表示的,视为不同意通知。”也就是说,如果经营者要将充值债务转让给别的商户,应当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如果消费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明确的表示,则视为消费者不同意商户转让充值债务。对于消费者不同意转让充值债务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原经营者退还充值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