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事项 | 政策要点 | 牵头单位 | 协同 单位 | 定性目标 | 量化 指标 | 量化指标值 | 进度安排 | 指标说明 | 实现方式 |
1 | 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 | 区税务局 | - |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全部享受免征政策,做到应享尽享。 | 政策享受率 | 100% | 依纳税人申报享受 | 实际享受的个体工商户数量/符合条件并申报的个体工商户数量 | 将“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个体工商户数据库共享给税务部门,形成符合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点对点精准推送政策。个体工商户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等方式进行申报享受。 |
2 | 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 | 区税务局 | - |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全部享受免征政策,做到应享尽享。 | 政策享受率 | 100% | 依纳税人申报享受 | 实际享受的个体工商户数量/符合条件并申报的个体工商户数量 |
3 | 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 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 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
|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全部享受减征政策,做到应享尽享。 | 政策享受率 | 100% | 依纳税人申报享受 | 实际享受的个体工商户数量/符合条件并申报的个体工商户数量 |
4 |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 区税务局 | - |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全部享受减征政策,做到应享尽享。 | 政策享受率 | 100% | 依纳税人申报享受 | 实际享受的个体工商户数量/符合条件并申报的个体工商户数量 | 将“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个体工商户数据库共享给税务部门,形成符合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点对点精准推送政策。个体工商户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等方式进行申请享受。 |
5 | 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区税务局 | - |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全部享受减征政策,做到愿退尽退。 | 政策享受率 | 100% | 依纳税人申请享受 | 实际享受的个体工商户数量/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数量 |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 区税务局 |
|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全部享受减征政策,做到愿退尽退。 | 政策享受率 | 100% | 依纳税人申请享受 | 实际享受的个体工商户数量/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数量 |
6 | 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缓缴部分税费 | 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100%。本条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 | 区税务局 | - |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全部享受缓缴政策,做到应享尽享。 | 政策享受率 | 100% | 依纳税人申请享受 | 实际享受的个体工商户数量/符合条件愿意享受的个体工商户数量 | 将“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个体工商户数据库共享给税务部门,形成符合税费缓缴政策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点对点精准推送政策。个体工商户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等方式进行申请享受。 |
7 | 房屋租金减免 | 2022年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最终承租方)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额。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 | 区国资中心 | 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园区) |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全部享受减免政策,做到应享尽享。 | 国有房租减免率 | 100% | 上半年完成主体工作,下半年完成新增中高风险地区、新承租户的减免 | 实际享受的个体工商户数量/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数量。 |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动态梳理承租国有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名单,进行点对点政策推送,协商兑现国有房租减免。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各地镇街做好非国有房租减免的引导。 |
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 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
| 对提出申请的业主按当地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 减免率 | 100% | 全年依申请限时办理 | 实际享受的业主数量/提出申请且符合当地规定的业主数量 | 符合条件的房屋业主登录“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经核准后,即可按规定申报享受。 |
8 | 实施降低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 | 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 区人力社保局 | 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 全部以企业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 政策享受率 | 100% | 5-12月 | 实际享受的个体工商户数量/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数量 | 税务和人社部门业务管理系统对接,梳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并精准推送。个体工商户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即可享受优惠。 |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 区人力社保局 | 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 对符合条件地区不裁员或少裁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 稳岗返还发放金额 | 暂无 | 6月-12月:开展稳岗返还发放工作 | 对符合条件地区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等参保单位发放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金额。 | 将“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个体工商户数据库共享给人社部门。个体工商户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申请“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事项。发放明细通过数据共享提供给省市场监管局。 |
实施暂缓养老保险政策 | 区人力社保局 | 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 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 |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缓缴户数、缓缴金额 | 暂无 | 5月起,根据国家部署开展缓缴工作 |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缓缴养老保险费的户数、金额。 |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满后社保经办机构将缓缴金额发税务部门征收。 2.“电子税务局”系统识别缓缴期内未按时缴费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包括以个人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动享受缓缴。 |
9 | 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 | 对个体工商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 | 区发改局 | 区供电公司 |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 | 享受率 | 100% | 每月由电网企业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电费时直接扣除 | 实际享受的个体工商户数量/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数量 | 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将个体工商户数据库与“电力公司营销业务系统”数据库进行比对,形成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单。电力公司营销业务系统在线自动减免分摊费用。 |
鼓励继续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气价、水价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欠费不停供”措施 | 区发改局 | 区供电公司等 | 符合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 | 享受率 | 100% | 每月由公共企业在计算个体工商户费用时直接扣除,实施“欠费不停供” | 实际享受的个体工商户数量/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数量 |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将个体工商户数据库与电力公司营销业务系统”及各地天然气、水务用户数据库进行比对,形成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天然气、水务等公司通过营销业务系统在线自动给予优惠,实施“欠费不停供”。 |
10 | 减免检验检测费用 | 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鼓励政府机关所属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机构非营利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 | 区市场监管局 | - | 对全区范围内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检验检测实行减半收费,做到应减尽减 | 减免率 | 100% | 在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送检后,即时兑现 | 享受的个体工商户数量/送检的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数量 | 各检测机构通过“lims”业务系统,将优惠政策推送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通过“浙里检”系统申报,自动触发落实减半收费优惠政策。 |
11 | 补贴防疫、消杀支出。 | 2022年将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部门确定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 | 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 | 区财政局、区商务局 | 2022年将专业市场内零售业、正常营业的进口冷链食品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 | 享受率 | 100% | 根据防疫检测频次要求,即时享受免费检测 | 享受免费核酸检测的从业人数/符合条件的参检从业人员数 | 市场监管部门将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清单共享至本级疫情防控部门,确定纳入免费核酸检测范围和指定防疫消杀机构服务对象。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免费核酸检测优惠。 |
12 | 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 | 围绕受疫情影响严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 | 区商务局 | - | 根据当地实际施行 | 暂无 | 暂无 | 全年 | - | 结合实际制定办法并发放消费券、服务券。 |
13 | 支持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 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优化培训管理服务,简化补贴申领程序。 | 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 区财政局 | 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 培训人数 | 3000人次 | 全年分批实施 | 全年培训从业人员数 | 依托我区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信息在“小微通”及时归集,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兑现补贴。 |
14 | 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 | 引导银行机构落实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低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区市场监管局 | 降低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 | 降低手续费额度 | 暂无 | 全年实施 | 全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低额度 | 将“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个体工商户数据库共享给人民银行。引导银行机构、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兑现手续费降低政策。 |
15 | 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 | 开展个体工商户融资破难行动,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深入落实“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持续加强首贷户培育拓展,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和续贷支持。合理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满意度。 |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区市场监管局 | 归集部门数据为个体工商户精准画像,构建信用贷款线上流程,有效解决信用融资难的问题 | 按市级文件执行 | 按市级文件执行 | 全年实施 |
| 省市场监管局通过“浙江小微增信服务平台”进行“精准画像”,形成一批优质名单并通过“小微通”下达。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初核后推送给银行,纳入其“白名单”。个体工商户通过微信、支付宝、浙里办等途径扫“贷款码”即可实现线上“一站式”信用融资服务。 |
16 | 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 | 引导银行用好降准释放资金,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 |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 | 用好相关金融工具政策,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支持 | 暂无 | 暂无 | 根据央行政策调整即时落实 | - | 指导和督促银行落实支持政策。 |
17 | 丰富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 | 引导银行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满足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 |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 减轻个体工商户续贷资金筹集压力,降低成本 | 暂无 | 暂无 | 根据个体工商户需求创新金融产品 | - | 通过“小微通”和银行客服系统,向个体工商户推送信贷新产品信息。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即可办理相关融资业务。 |
18 | 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 | 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服务对象,探索将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结售汇相关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支持范围,持续提升政策覆盖面和影响力。 |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 区财政 局、区商务局、鄞金控股 | 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汇率避险支持范围,有效缓解个体工商户外贸经营中的汇率风险 | 暂无 | 暂无 | 持续推进 | - | 将个体工商户数据库与外汇管理局数据库进行比对,形成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单,自动纳入汇率避险支持范围。 |
19 | 推行歇业制度 | 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区级有关单位 | 出台歇业登记配套政策,实现歇业登记数据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 | 暂无 | 暂无 | 9月底前出台歇业登记细化配套政策。 | - | 全面打通税务、人社、公积金等部门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歇业信息互联共享,按照配套政策予以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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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加快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 | 全面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分批推动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实现“准入即准营”。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级有关单位 | 出台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推动个体工商户高频办事行业证照集成办理 | 准入准营“一件事”应用场景上线数 | 8个 | 5月:上线2个应用场景; 6月-11月:各上线1个应用场景 |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准入准营“一件事”应用可以实现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同步办理 | 建设准入准营“一件事”平台。申请人在完成设立登记后,平台将登记信息实时推送政务2.0,审批人员通过审批系统进行审核,办理进度、办件结果实时共享、全程留痕,形成全流程管理闭环。 |
21 | 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司法局 | 清理一批含有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内容的政策文件,查处一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 问题政策文件、行政垄断案件整改率 | 100% | 持续 | 专项行动中清理的含有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内容的政策文件或者检查发现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的整改完成率。 | 通过线上筛查、投诉举报等途径汇集线索,开展专项行动。 |
22 | 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 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乱收费等行为。 | 区市场监管局 | - | 推进惠企降费政策落实落细,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减轻 | 违规收费发现问题整改规范率 | 100% | 持续 | 完成整改清退的违规收费问题数占检查发现违规收费问题数之比 | 通过线上筛查、投诉举报等途径汇集线索,开展专项行动。 |
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 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秩序进一步优化、竞争环境持续改善 | 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违法线索核查处置率 | 100% | 持续 | 不正当竞争违法线索核查处置数占发现线索数之比 | 通过“浙江公平在线”监测筛查、投诉举报等途径汇集线索,开展专项行动。 |
23 | 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体户助困帮扶行动 | 对个体工商户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帮助小微商家降低贷记支付手续费及运费险单均成本。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商务局 | 引导和鼓励本区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专门流量服务。降低贷记支付手续费和运费险单成本。 | 平台提供流量支持的个体工商户数 | 暂无 | 每月有序推进 |
| 平台企业通过管理系统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流量扶持和成本降低。 |
降低贷记支付手续费和运费险单数 | 暂无 |
24 | 全面实施信用监管 | 推行“双随机+信用”监管,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 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可通过征信异议申请征信权益保障。 对暂时失联或者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异常经营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取得联系或者补报年度报告后即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发改局 | 有效减少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有效保障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征信权益。
有效提升个体工商户办理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便捷性。 | 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率 | ≥70% | 1月-12月,保持每月双随机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率≥70%。 | 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率=有设置信用规则的双随机监管任务数/发起并执行的双随机任务总数 | 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统一设置、执行双随机监管任务,应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并进行查询统计和校验核实。 |
恢复正常记载即时办结率 | 100% | 1月-12月,保持每月个体工商户申请恢复正常记载全部即时办结。 | 恢复正常记载即时办结率=当日办结恢复正常记载的个体工商户数/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的个体工商户总数 | 支持个体工商户通过“浙江企业在线”提出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对重新取得联系的,经核实后即时恢复;对补报年报的,经核查后即时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