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9055/2022-93545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2-05-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医保 | 体裁分类 | 通告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宁波市区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通告 |
发布日期: 2022-05-18 14:31 信息来源: 区医疗保障局 信息来源: 区医疗保障局 |
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2号)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3号)有关规定,现将宁波市区2022年6月份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本次申请期为2022年6月的前5个工作日(6月1日至6月8日)。 二、申请条件 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1)第六条、第十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符合《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2)第六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的零售药店,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三、申请方式 为规范数据格式,统一数据标准,提高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评表和申请表填报的准确性,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 (一)登录网址(http://183.134.253.191/login),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根据系统提示进行自评、填报,通过系统生成自评表与申请表。 (二)下载生成的申请表、自评表,打印后,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邮箱(地址见附件3)直接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详见附件4。 四、其它事项 (一)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联查、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二)本批最终确定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联网测试(具体要求见附件5)。 (三)各类医疗机构应同时申请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四)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详见附件6 (五)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0编码详见附件7 (六)医药机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从业人员等样表详见附件8 宁波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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