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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800/2022-100720
组配分类 采购招标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2-05-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13 17:03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各采购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充分了解产业和市场情况,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在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的前提下,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

  二、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要求,对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在采购计划申报时,应明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智慧财政”系统中进行正确勾选。若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应有明确理由并保留内部论证、审核、决策等材料留存备查。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汇总填报2021年度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根据2021年度本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及执行情况,填报《2021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表》(见附件),于5月18日下班前通过浙政钉上报。二级预算单位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汇总后上报。

  四、及时公告预留及执行情况。从2022年起,各采购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执行情况通过“政采云”平台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具体操作事宜待政采云平台界面更新后,另行通知。

  政采云平台:400-881-7190。


54号鄞财采【2022】附件.xlsx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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