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经营危化品,重罚!

发布日期:2022-04-29 17: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案例一:2021年7月2日,东柳街道接到举报线索,宁波市鄞州亚明橡胶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危化经营许可售卖硫磺(危险化学品名录序号:1290)。东柳街道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对宁波市鄞州亚明橡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化品,随即对该单位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化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单位销售给宁波天鼎制刷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1笔,合计违法所得人民币7600元整。案件承办人员依法提取了该单位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对主要负责人焦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员对该单位存在的违法情况均予以承认。

案例二:2021年7月2日,东柳街道应急管理所接到举报线索,宁波市鄞州宁波银象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危化经营许可售卖硫磺。当日,东柳街道应急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银象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化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调查中发现该单位销售给宁波道生硅胶有限公司、舟山鑫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虹达特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广力机械密封件厂硫磺销售记录4笔,合计违法所得收入人民币2032元整。案件承办人员依法提取了该单位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对主要负责人夏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员对该单位存在的违法情况均予以承认。

禁则:宁波市鄞州亚明橡胶有限公司和宁波银象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化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化品的违法事实。

罚则:对于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化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急管理局对上述单位分别处以10.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本案件中当事人心存侥幸,对于销售商品的定性和危险性没有很明确的认识,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危化品的销售行为,通过处罚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的专业认识,提升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