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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42/2022-93378
组配分类 区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4-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扶贫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促进对口协作支援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5 14:18 来源:区政府办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01-2022-0004
文件编号 鄞政办发〔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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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促进对口协作支援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

 

鄞州区促进对口协作支援奖励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0部门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6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支持企业参与对口地区产业合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75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对口协作支援的工作要求,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对口协作支援精准性,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奖励内容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鄞州区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对口合作、合作帮扶、省内山海协作和结对帮扶地区(以下简称“对口地区”)的产业合作、劳务协作、消费帮扶项目,以及助力对口协作支援的商(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考评奖励。

(一)产业合作

从2021年起,对注册纳税在对口地区且当年实际到位(对口地区区外资金)制造业项目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或服务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100万元(含)以上,且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按实到投资额分段给予投资主体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实到投资的100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予1%的奖励;实到投资的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部分,给予5‰的奖励;实到投资的2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增资、并购项目视同新设项目奖励。

(二)劳务协作

从2021年起,对我区用人单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下同)参与对口地区劳务协作给予一定额度的奖补。对我区用人单位招用对口地区有组织输送的脱贫劳动力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1万元的爱心岗位补贴,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对我区用人单位招用对口地区有组织输送的其他劳动力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0.6万元的爱心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每人累计不超过3年。对我区接收对口地区职技院校学生实习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每年最长不超过6个月。结合实际情况每年认定一批吸纳对口地区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企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奖补。

(三)消费帮扶

从2021年起,注册在鄞州区的企业采购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盐源、木里)、山海协作及合作帮扶地区农特产品以及和龙“共享稻田”大米,且采购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年度完成采购额1%的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均不超过10万元;开展“农超对接”,鼓励在鄞州区内商场超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开设对口地区农特产品销售网点,营业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且年采购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每家销售网点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类性质的补助,按从高不重复原则)。

从2021年起,注册在盐源县、木里县的企业,销售盐源县、木里县农特产品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年度完成销售额5‰的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均不超过5万元。

(四)助力对口协作支援

鼓励本地商(协)会、慈善机构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参与并引导企业开展产业合作、消费帮扶、社会帮扶等对口协作支援活动。从2021年起,积极助力鄞州对口协作支援工作的社会组织可申请奖励资金,由区民政局会同区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主体进行分类考评。对综合评分120分(含)至150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5个;综合评分150分(含)至180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3个;综合评分180分(含)至200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2个。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产业合作

申报企业提供下列具体资料:

1.企业投资协议;

2.投资立项材料;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照资料;

4.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新增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新增投资以合同、发票和银行凭证等为认定标准;

5.申报表(具体见附件1)。

由对口地区招商部门负责初审,并报当地对口协作支援部门审核,经确认后,报区对口办核定并给予奖励。

(二)劳务协作

申报单位提供下列具体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相关许可证资料;

2.提供上一年度就业人员清单、月工资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和参保等证明资料;

3.提供上一年度实习人员清单、月工资清单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4.申报表(具体见附件2)。

由区人力社保局核定,并给予企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习生活补贴和就业帮扶基地奖补。

(三)消费帮扶(销售网点)

申报企业提供下列具体资料:

1.企业订单协议或合同;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及相关许可证资料;

3.上一年度完成订单证明或销售证明(销售网点提供营业面积和年采购额证明);

4.申报表(具体见附件3、附件4)。

注册在鄞州区的采购企业和销售网点奖励由区商务局审核后,报区对口办核定并给予奖励;注册在盐源县、木里县的农特产品销售企业奖励经当地商务部门初审后,由区商务局审核,报区对口办核定并给予奖励。

(四)助力对口协作支援

商(协)会等社会组织提供下列具体资料:

1.助力对口协作支援工作奖励考评表(具体见附件5);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年度检查情况(最近的年审资料);

3.上一年度助力鄞州区开展对口协作、投资合作、项目对接、考察调研、公益活动总结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表(具体见附件6)。

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考评确认后,报区对口办核定并给予奖励。

三、附则

1.本办法所涉奖励补助按财政预算发放,若超过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2.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施行。

鄞政办发〔2022〕2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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