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内同学间追打受伤找谁负责?老娘舅条分缕析定责任!
【案情简介】
近日,宁波鄞州区某学校的小王、小张两名同学在课间发生口角,争执中小王追打、推搡小张,导致小张面部撞墙,2颗门牙磕落。恒牙损伤无法再生,而门牙的种植只能需儿童成年后方可进行,本次意外给小张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伤害。小张母亲来到该学校讨要说法,校方请求街道介入调解。潘火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接到小张监护人(文某)的调解申请后,主动联系小王监护人(齐某)询问调解意向后开始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此案后,了解大致的案发经过,迅速梳理了此次游校园侵权案件的三个关键问题:一是在该起校园侵权案件中,校方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二是本次校园侵权案件责任如何划分?三是赔偿内容如何确定?带着这三个问题,调解员立即开展了相应的事故调查。
调解员仔细分析此次事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确定该起校园侵权案件相关侵权责任时,校方就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2月24日,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跟随校方老师实地查看了事发现场,调取了事发经过监控,询问了在场老师及学生事件经过,确认在该起校园侵权案件发生时,校方安全制度完善、教师在场管理、建筑设施无安全隐患、实时监控清晰到位,基本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齐某作为小王的第一监护人,应尽到足够的监护责任。
明确了法律责任后,调解员立即联系了齐某、文某和学校三方,进行释法明理,多次开展了面对面的沟通和背对背的调解工作。文某提出恒牙损伤无法恢复,只能在孩子成年后使用种植牙,且种植牙需要每十年进行更换,该次小王导致的意外对女儿小张的身体和精神产生了巨大的创伤,因此要求齐某赔偿小张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家长陪医产生的误工费共人民币20万元整。
齐某对儿子小王给小张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但是赔偿金额过高,难以承担,希望可以赔付人民币2万元。双方当事人在实际的赔偿金额谈判,存在较大的分歧,调解工作停滞不前。面对重重困难,调解员董承义坚持不懈地对当事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调解员分析指出小张因为小王的不当行为,导致其身体不可恢复的损伤,为了弥补其器官的功能,恢复齐全生活能力,回归正常的社交活动,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医疗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等,赔偿是应当且必要的;小王的行为不仅给小张带来了肉体上的痛苦,还给她带来了精神上的损害,要求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金也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小张还小,看医生需要家长陪同,这就会影响家长的工作,产生误工费,去医院看医生会产生交通费,要求补偿也在情理之中。另一方面,双方在围绕种植牙方面产生的赔偿金额争议应当以实用为原则,文某在提出索赔要求时也应适当考虑齐某失业在家,生活拮据的实际情况。
最终,调解员将赔偿金额基本锁定在4万左右。最后在调解员不断努力下,齐某同意赔偿四万五千元。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2月25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是小王及其监护人齐某向小张及其监护人文某赔礼道歉,小张及其监护人文某表示谅解;二是齐某给予小张一次性损害赔偿款(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家长陪医误工费等)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当场付清;三是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小张及其监护人文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就该事件向小王及其监护人齐某或其他第三方主张其他费用、承担任何责任。至此,此次校园侵权案件圆满解决。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案情较为复杂,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首先要梳理出各方的法律关系,校园侵权的赔偿责任主体以及大致的责任划分问题,在兼顾各方责任的同时还需要考虑赔偿责任主体的实际赔付能力,在法律的大框架下进行劝说和引导。在实际调解过程中,及时调整调解策略,主动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谋福利,最终促成案件成功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