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分析

发布日期:2022-03-31 16: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一)警示教育的时代背景和工作成效: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目的,有力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夯实全区安全生产基础,自新安法正式施行以来,坚持把法律的贯彻落实作为实现安全生产标本兼治的有效抓手,在压实责任、源头治理,切实提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落细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基层依法依规严肃执法效能,引导从业人员主动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威慑和规范引导作用。

对构建“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进行演练”的必然要求和现实意义:事故发生单位处于最直接的地位,要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真正地转化成危实际的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发生事故后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能够迅速启动并高效、协调地运行,达到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的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使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能够身临其境积累“实战”和“消患” 经验,熟悉、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内容和要求,相互协作、配合。同时,通过组织应急演练,也能够进一步检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科学合理,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并完善不足之处。

(二)典型案例的违法事实:

2022年3月7日,在月度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宁波市鄞州宏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抛光车间采用干式巷道式生产工艺进行作业,皮带轮未设置防护罩,且打磨工人在作业工位抽烟情况严重、灭火器盖板缺失,且消防栓箱体内功能挪作他用,未见消防器材的点检卡、未见各类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生产车间内的行车保险扣损坏、主要负责人和安管员均未持证上岗、储气罐的使用年限已过期、未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且进行演练未见其他安全生产台账资料多条违法行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等三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案件承办人员依法提取了该单位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对总经理严培军和安管员赵立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员对该单位存在的违法情况均予以承认。该单位违反了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和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三)典型案例的处罚依据:

对于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对于该单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对于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四)典型案例的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 对于该单位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 合并处罚, 即1.5万元+1.5万元+1.5万元=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