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0376648/2022-93239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2-03-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建设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东部新城明湖南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
发布日期: 2022-03-24 10:28 信息来源: 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信息来源: 区政府 |
因东部新城明湖南区工程项目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鄞政发〔2022〕1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东外环,南至文卫路,西至盛莫路,北至后塘河。(其中邱隘中心卫生院、邱隘骨伤科医院除外,不包括零星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以红线图为准。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委托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拆迁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 三、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届满后可视情况延长一定时间作为续签期,具体续签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搬迁期限。本项目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部新城明湖南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东部新城明湖南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附件:
东部新城明湖南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东部新城明湖南区工程项目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东部新城明湖南区工程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围 东部新城明湖南区工程项目为东至东外环,南至文卫路,西至盛莫路,北至后塘河。(其中邱隘中心卫生院、邱隘骨伤科医院除外,不包括零星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以红线图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总户数252户,总建筑面积约21000平方米,其中住宅217户,建筑面积约20170平方米,非住宅35户,建筑面积约83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为五级。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的通知》(甬征估委〔2021〕1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四)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予以处理。 六、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1月14日,被征收住宅(地块内多层成套住宅),按照比较法评估,宁波市住宅用地五级地段,结构为砖混二等,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土地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20年(2002年建成),室内无装修,多层成套住宅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5610元/平方米。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1月14日,被征收低层住宅(地块内落地住宅房),按照比较法评估,宁波市住宅用地五级地段,结构为砖混二等,低层建筑,落地房,主朝向为南,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使用年限为20年(2002年建成),容积率大于1.5,室内无装修,落地住宅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6620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5.住房困难补助。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6.临时过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标准计发6个月,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补助。 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理按《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执行。 (二)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和预评估比准价格 住宅用房产权调换房屋为位于东部新城规划C2-2-1地块,四至范围为东至规划九年一贯制学校,南至会展路,西至盛梅路,北至通途路。房屋地段等级为五级,套型建筑面积档次为67档、77档、87档、97档、107档、117档、127档、137档,具体产权调换房屋套型图信息另行公布。东部新城规划C2-2-1地块安置房按签约套型面积统一抽签。 东部新城规划C2-2-1地块安置期房预评估比准价格。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1月14日,按照比较法评估,宁波市住宅用地五级地段,钢混为一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0年(期房),建筑面积略,无室内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本项目安置期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3330元/平方米。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及差价计算 (1)可安置面积。产权调换房屋的可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或者住房困难补助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根据换算结果再增加一定面积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下同),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2)产权调换面积补助。在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3)公摊面积补助。产权调换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4)产权调换房屋差价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被征收人须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差价,其中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给予从搬迁之月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计发。房屋征收部门超过24个月的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不包括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6个月)。 七、非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商业用房,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1月14日,按照比较法评估,宁波市五类地段,商业用房,钢混二等结构,沿街地面一层,一间门面,建筑面积略,门面宽3.0米,进深10米,层高3.7米,使用年限为20年(2002年建成),综合修正系数为1.01,内部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34890元/平方米。本项目非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予以补偿。 3.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5.货币补偿补助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二)非住宅产权调换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和预评估比准价格 (1)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书香景苑一期南区沿民安东路的商业用房(现房),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1月14日,按照比较法评估,宁波市四类地段,结构为钢混一等,层次为沿街地面一层,面积略,门面宽6.0米,进深13米,层高5.2米,使用年限为15年(2007年建成),综合修正系数为1.01,室内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35870元/平方米。本项目产权调换商业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位于宁波市鄞州区莘香雅苑沿北明程路的商业用房(现房),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2年1月14日,按照比较法评估,宁波市三类地段,结构为钢混二等,层次为沿街地面一层,面积略,门面宽3.0米,进深10米,层高5.4米,使用年限为12年(2010年建成),综合修正系数为1.01,室内无装修,土地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预评估比准价格为40830元/平方米。本项目产权调换商业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和差价结算 产权调换房屋,应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或者评估价值相当,并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3.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予以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其中商业用房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重大设施,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后的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八、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其中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九、评估机构的选定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自行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书面意见;未提交书面意见或者未征得所有被征收人同意的,视作未协商选定。 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公开报名的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通过投票确定;通过投票后仍未能选定评估机构的,采用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十、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届满后可视情况延长一定时间作为续签期,具体续签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二)搬迁期限。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拆迁办公室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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