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问答(四)

发布日期:2022-02-07 14:2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01 预付卡是不是专指在商场、超市使用的实体卡?

  预付卡并不是单指在商场、超市使用的实体卡,这种实体卡仅仅是预付卡的一种形式,预付卡的表现形式众多,既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也包括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虚拟卡。

  02 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是什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2012 年第 9 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分别应当将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30%、40%存入一个特定的商业银行账户中,与该商业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由其作为存管银行按照协议监督存管资金的调用以及负责向备案机关汇报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其中,品牌发卡企业是指使用同一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发卡企业法人联合体中的法人企业;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单用途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的目的,是从预收资金余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发卡企业兑付、履行合同的担保。一方面,防止部分发卡企业通过广泛发卡预收资金,然后在预收资金对应的商品、服务尚未兑付完毕时就停止兑付甚至逃避兑付,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将资金存管比例与预收资金余额挂钩,不论进行资金存入或申请提取都需要对业务兑付情况予以核实,也是落实资金管理制度中对于专款专用的规定要求。

  03 单用途预付卡面值有限额吗?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2012 年第 9 号令)规定,单张不记名卡限额 1000 元,单张记名卡限额 5000 元,单张卡充值后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