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践行普惠金融,加大支农支小力度,促进小微实体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高质量发展,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金管〔2021〕6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支持引导我区改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环境、推动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支农支小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遵循“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使用方向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支持上年度评级B级及以上小额贷款公司。 第六条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上年度支农支小、贷款规模和经营情况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章资金分配因素 第七条 支农支小因素X1(70%) X1=三季度末B级及以上小贷公司宁波市内小额贷款余额÷三季度末全区B级及以上小贷公司宁波市内小额贷款余额×70% 第八条 贷款规模因素X2(20%) X2= B级及以上小贷公司贷款发生额÷全区B级及以上小贷公司贷款发生额×20% 第九条 综合评定因素X3(10%)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公司评定级别、配合监管、社会贡献、合规经营等情况评分,并按评分占比确定X3。 第十条 各B级及以上小贷公司应分配专项资金额=∑Xn×专项资金规模 “小额贷款”指单户(关联企业合并计算)1000万元(含)以下贷款;“余额”指贷款客户为宁波市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的小额贷款余额;贷款发放时间按评级年度时间段(前年10月至去年9月)计算。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附件1-3; 2、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借款合同、放款凭证、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复印件等业务档案(备查)。
第五章 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对各机构进行核实,确定补助资金后予以兑现。 第十三条 拨付途径按照区财政集中支付办法,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各金融机构账户。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资金补助的相关要求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施行,执行期至2023年12月底止。2021年度专项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鄞州区小额贷款公司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鄞州区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业务明细表 3.鄞州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明细表 4.鄞州区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定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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