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镀金”回来就跳槽,当心服务期内遭索赔

发布日期:2022-02-21 10: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案例简介】

2020年8月,陈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任主管,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科技公司出资3万元派陈某去北京学习最新设备管控技术,结束培训后陈某需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支付6万元违约金。同年9月1日,陈某至北京进行为期三个月的技术培训,科技公司为陈某支付了培训费2.2万元和餐旅费0.8万元。2021年3月,陈某以“个人另有发展”为由提出离职,科技公司不予批准,30日后陈某自行离职。同年7月,科技公司向区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陈某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6万元。陈某辩称科技公司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情形,故其离职无需支付违约金;即使需要支付,违约金也不能超过实际培训费用22000元,差旅费不属于培训费。

仲裁委认为,陈某与科技公司虽然没有单独签订《服务期协议》,但在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条款,实际科技公司也出资对陈某进行了专项技术培训,故陈某应遵守三年服务期约定。现陈某服务未满一年就因离职,应当依法支付违约金。陈某虽辩称科技公司存在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过错,但其明确因“个人另谋发展”提出离职,并非因单位的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故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陈某支付科技公司违约金2万元。

【案例点评】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要求劳动者在单位服务满一定的年限作为“回报”。这里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不包括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人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服务期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若单位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但未约定服务期限的,将面临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的风险。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到期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