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自然资规林罚字〔2022〕013号)王达群非法狩猎案
被处罚人基本情况:王达群,性别:男,年龄:37岁,小学文化程度,汉族,邮编:315100。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机关于2022年8月15日对被处罚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 被处罚人未经依法办理手续,于2022年3月,用6个户外报警器(淘宝上购买和附送)、2个弹簧塑料夹子、4根麻绳自制了6个捕兽夹。于2022年3月18日、3月25日、3月27日、3月28日、4月16日将6个捕兽夹分别布置在塘溪镇管江村、天打岩村以及横溪镇芝山村附近山上,设置陷阱诱捕野生动物。被处罚人主要是想狩猎野猪吃。5月18日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被处罚人未捕获到野生动物。至5月19日,6个捕兽夹、陷阱全部被处罚人拆除。上述违法事实由被处罚人的陈述等证明。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被处罚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拍摄的现场照片5份,物证照片6份,书证照片2份,证明被处罚人放置自制的捕兽夹设置陷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事实。
经查,每年4月20日至10月20日和春节期间(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次年的正月初八)为兽类野生动物禁猎期;鸟类、两栖类、爬行类陆生野生动物全年禁止狩猎。放置捕兽夹、设置陷阱是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
事先告知: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 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鄞自然资规林罚先告字〔2022〕13 号),告知被处罚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被处罚人王达群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明知在禁猎期非法放置自制的捕兽夹狩猎是违法的,但明知而故犯,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放置自制的捕兽夹,设置陷阱猎捕野生动物,主要试图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对被处罚人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法没收狩猎用的6个捕兽夹;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被处罚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法规监察科(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209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账户名称: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4150*******0280),缴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90号。也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日内有效)。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