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969827/2022-104104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22-12-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鄞州区工程技术人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0 08:26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13-2022-0003
文件编号 鄞人社〔2022〕96号
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鄞州区工程技术人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区、行业实际贯彻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30日



鄞州区工程技术人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进一步完善区内工程技术人员人才评价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在鄞州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包括工业工程、建设工程、水利工程、自然资源和规划工程、交通工程、环保工程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

第四条  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自主评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五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专业系列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为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含当年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参评。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条  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交由评委会评审。事业单位人员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职称。

第七条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进行属地申报;三者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社保属地为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范围有效。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

(1)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取得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4)取得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取得高中(职高)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

(6)取得初中及以下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

(7)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满足积分申报条件(量化赋分达50分,详见附件《鄞州区助理工程师评审申报量化赋分表》)。

第九条  申报人应参照《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5号)文件要求,满足三个继续教育年度(含近两年度)的一般公需科目每年不少于18学时。

第十条  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方可上报。

第十二条  区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三章 评审管理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鄞州区工程技术人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参评人数较少时,可由区内同专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代为履行评审职责。

第十四条  严格评前公示程序。评委会应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等情况在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提交评审。

第十五条  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委会人数的2/3。

第十六条  评委会经过评议,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参会专家人数2/3及以上的即为通过。未出席会议或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专家不得投票,也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七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应宣布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区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应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予以处理。

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区人力社保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鄞州区非公企业评审建筑、机械专业助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办法》(鄞人职〔2007〕23号)废止。


附件:鄞州区助理工程师评审申报量化赋分表.doc

关于印发《鄞州区工程技术人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 正式发文.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