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明“算账” 调解员入情入理化纠纷

发布日期:2022-12-16 16:2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何先生与林女士原本是一对情侣,由于林女士父母的反对,两人在步入婚姻的前夕关系破裂,走向分手。然而本应该好聚好散的两人却因为金钱的纠葛陷入冲突。何先生一气之下将林女士起诉至法院。横溪司法所通过“共享法庭”为平台,主动参与到诉前调解当中,开启了一场“不易”的矛盾化解行动。

纠纷的起因来源于何先生与林女士在恋爱中的费用开支,何先生声称,两人本已打算结婚,其为林女士购买了金项链、金手链、钻戒等,还先后花费了十余万元,如今两人分开,他要求林女士归还这些物品和金钱。而林女士心生抗拒,一方面她对归还首饰没有异议,但是首饰为了更符合佩戴人的喜好,已经经过了加工改造;另一方面她对何先生提出的花销数目表示不认可。

由于何先生住在外地,每次通过电话联系非常不便,横溪司法所工作人员与调解员老钱商定方案,先摸清并确定双方能够基本认可的调解范畴,再进一步协商。据了解,何先生与林女士在关系破裂前一直处于同居状态,故而何先生所说的花销其实有一部分属于共同开支,且其中还有一部分金额的用途两人各执一词、无法佐证。在经过反复的从中协调后,终于双方敲定了基本方案,何先生随即动身从外地赶至宁波。

然而多日未见的两人在见面以后,又勾起了一番争执,商谈一度中断。调解员老钱将两人分开,分别耐心劝解。终于,林女士答应归还全部首饰,并返还给何先生部分金钱,何先生表示同意。本已剑拔弩张、诉诸法庭的两人,终于在司法所的调节下,为这段关系画上了句点。

【案例点评】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互赠礼物、转账是常有的事,情侣关系破裂后,可能会因转账及花销等原因起纠纷。本案当中,当事人双方已经发展到谈婚论嫁、互见家长,但最终分手。这些消费数目中的一部分,以及赠送的首饰,结合金额、支付情景等因素,可以理解为系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双方未能结婚,则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故而应当返还。而花费数目中涉及日常消费性支出、小额支出、特定节日有特定意义的支出,经过综合考量,一般不应要求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