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自然资规矿罚〔2022〕006号)徐建设无证采矿案
徐建设:
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对徐建设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个人)未经依法办理用矿手续,于2022年6月擅自在横溪镇周夹村田厂无证开采塘渣229吨,用于个人建房及进出道路填埋基础,塘渣每吨24.2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伍仟伍佰肆拾贰元整(5542元)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被处罚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被处罚人无证采矿基本情况的事实;
3.违法现场照片1份,证明被处罚人无证采矿地点现状、开挖情况等的事实。
4.根据2022年9月浙江明州测绘院、宁波鑫炎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鄞州区横溪镇周夹村田厂山体违规开挖区开挖量估算报告》证明违法开采塘渣量为229吨。
5.根据宁波市华弘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鄞州区2022年第三季度建筑石料价格的评估意见书》[甬华估(2022)第1-102号],鄞州区2022年第三季度塘渣的价格为24.2/吨,证明在决定行政处罚时段,鄞州区塘渣的价格为24.2/吨的事实。
我局已于 2022年12月6日依法向你(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矿产资源类序号19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违法行为;
2.依法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伍仟伍佰肆拾贰元整(5542元);
3.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陆佰陆拾叁元整(166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法规监察科(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209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账户名称: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4150*******0280),缴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90号。也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日内有效)。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