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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8247514/2022-10760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鄞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2-1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鄞州经济开发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0 16:00 信息来源: 鄞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鄞经开〔2022〕32号
正文内容

鄞经开〔2022〕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鄞州区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5年)》,根据《关于做好“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提取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制高办〔2022〕6号)、《关于2022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鄞州经济开发区一期6.44平方公里区块内存量部分企业低小散现状,进一步提升亩均效益,鼓励企业改扩建厂房释放空间,激励存量厂房通过以商引商招引优质企业,不断完善以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关键零部件、海工装备为主导的上下游产业链,特设立鄞州经济开发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为鄞州经济开发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遵循“统筹安排、透明管理、突出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经费由鄞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拨付前由鄞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指导原则

第五条  专项经费支持对象为注册在鄞州经济开发区的企业。(代理实施租赁行为的企业视同执行)

第六条  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根据《鄞州经济开发区新进投资者管理办法(试行)》,与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注册地在鄞州经济开发区的租赁工业企业;配合园区开展优质项目嫁接植入的原主体工业企业;以合同方式代理实施厂房租赁并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的其他市场主体;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改扩建企业。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的其他推进“腾笼换鸟”专项工作。

第七条   专项经费指导原则:

鼓励业主或运营主体引进区外企业;对引入区内扩产企业的,政策执行应与区内关联企业效益挂钩,原则上关联企业产值不得低于上年基数,享受期内如遇年产值下降则应扣除相应差额后再予考核计量。


第三章  专项经费补助(奖励)标准及方式

第八条  为进一步调动园区企业积极性,对自2022年以来新引进优质租赁企业(业主关联企业除外),且与管委会签定投资协议,租赁企业当年度上规后由业主企业申请给予业主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次年产值达到1亿以上的再给予业主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次年上规的给予业主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引进区外企业的再给予上述基数20%的奖励;引进符合园区主导产业方向的企业再给予上述基数20%的奖励。(附件1)

第九条  为鼓励新引进租赁企业做强做优、促产达能,对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标准及以上的租赁企业,经管委会备案后按当年度厂房租赁费用的20%-50%予以补助,每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补助年限最多为三年。(附件2)

第十条  为提升工业用地集约化水平,鼓励企业加快现有空间整合利用,对承诺自用或经管委会备案出租,同时通过正规审批程序对原厂房进行改建、扩建,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扩建后容积率不低于1.0且新增实际建筑面积5000平方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每平方50元人民币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款项在工业投资入库金额达到改扩建投资协议约定标准年度予以拨付。(附件3)


第四章  专项经费补助(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由企业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至发展服务办初审后经鄞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会议审议决定予以拨付,原则上每年分6月、12月两批次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申报范围为2022年11月1日后实施的项目。本办法由鄞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鄞州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租赁企业新进投资者备案表

2.工业厂房租赁项目投资协议

3.工业用地改扩建项目投资协议

附件3.docx附件2.docx附件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