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11-09 08:44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鄞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规定》(鄞政办发[2014]127号)文件要求,由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的《鄞州区企业实用人才评价暂行办法》(修订稿)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予公示。为破解企业实用型人才成长激励瓶颈,加快修订相关评价办法,现将公示期缩短为7个工作日。(自2022年11月10日起)
如有问题建议,请与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联系人:黄玺铭,联系电话:0574-89293419。
附件:1.《鄞州区企业实用人才评价暂行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2. 《鄞州区企业实用人才评价暂行办法》(修订稿)起草说明
鄞州区企业实用人才评价暂行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为弘扬“工匠精神”,切实提升企业引才、用才、留才积极性,培育业绩突出、技艺精湛的企业工匠人才队伍,促进企业实用人才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坚持能力、业绩、贡献导向和企业推荐、行业参与、政府指导的原则,创新实施企业人才评价办法,在全区开展企业实用人才评价工作。
一、范围对象
在鄞州区注册纳税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人才。
二、申报条件
鄞州区企业实用人才评价申报分“鄞州金匠”和“鄞州银匠”两类。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2.在鄞州区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在申报企业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
3.拥有丰富的技术或技能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和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中作出较大贡献。
4.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原则上需具有中级工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高级工程师以下职称,原则上需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5.近5年内取得以下资格条件中所列的相应业绩成果。
(二)资格条件
1.申报“鄞州金匠”,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过硬技能,在行业企业中发挥骨干作用,获得过市级以上技能荣誉或工匠荣誉,或是担任宁波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2)在鄞州区企业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开展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或获得市、区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当等级成果的前3位完成人;或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项及相当等级成果的前5位完成人。
(3)在鄞州区企业获得2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软件著作权并已实施产业化的前3位核心完成人。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荣誉或奖项的人才。
(5)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或在宁波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位的人才。
(6)鄞州区企业高薪聘请,申报年度前3年每年须缴纳个税5万元以上的人才。
2.申报“鄞州银匠”,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熟练技能,获得过区级以上技能荣誉或工匠荣誉,或是担任区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2)在鄞州区企业参与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或获得区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当等级专业成果的前5位完成人;或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项及相当等级成果的前8位完成人。
(3)在鄞州区企业获得1项授权发明专利或2项软件著作权并已实施产业化的前3位完成人。
(4)获得宁波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相关荣誉或奖项的人才。
(5)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在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担任理事以上职位或在区内拥有30家以上会员单位的行业协会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位的;或经协会3位在不同企业工作的副高职称或高级技师以上专家认可并实名推荐的人才。
(6)鄞州区企业高薪聘请,申报年度前3年每年须缴纳个税3万元以上的人才。
(7)其他在鄞州区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实施新工艺、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取得相当业绩的人才。
3.申报人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由所在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获得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等荣誉。
(2)根据市、区有关文件认定人才所属行业属于市、区发展急需紧缺行业。
(3)近3年连续获得企业年度优秀员工。
上述条件中涉及的工作业绩、成果、奖项等均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申报者需提供证书、文件等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一般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名额根据申报情况实行总量控制。
1.企业推荐。由人才所在企业推荐报名,经企业核实材料后由企业报主管部门(所在镇乡、街道、园区)同意,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
2.资格审查。由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人员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
3.综合评审。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等结合推荐情况,兼顾行业特点,分类别开展综合评审。对未入选“鄞州金匠”的申报人,可视条件情况列入“鄞州银匠”评审。
4.资格确认。经综合评审入选的人才,由所在企业进行内部公示,由区人力社保局向社会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后发文予以确认。
四、享受待遇和相关责任
(一)入选“鄞州金匠”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1.每月1000元/人、累计36个月的工作生活津贴;
2.享受工作生活津贴期间给予每年一次(总计三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3.列入公租房申请对象(须满足申请公租房通用条件);
4.子女入学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5.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中予以加分;
6.颁发鄞州区“鄞州金匠”证书,享受区高层次人才相关服务。
(二)入选“鄞州银匠”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每月500元/人、累计36个月的工作生活津贴;
2.列入公租房申请对象(须满足申请公租房通用条件);
3.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中予以加分;
4.颁发鄞州区“鄞州银匠”证书,享受区高层次人才相关服务。
上述待遇的享受仅限入选人才在鄞州企业工作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享受。在享受“鄞州银匠”工作生活津贴期间,获得更高等级业绩、成果、奖项的,可继续参与“鄞州金匠”评审,已经享受的津贴不再进行补差且累计补助时间不超过36个月。原已享受鄞州区人才工作生活津贴的人才,符合条件的也可参与企业实用人才评价,已经享受的津贴不再进行补差且累计补助时间不超过36个月。
如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相关人员3个申报周期内的资格,并将视情节轻重,核减或取消该企业3个申报周期内的推荐名额。
五、组织领导
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要切实履行职责,推进企业实用人才评价工作,各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要正确引导、广泛参与,积极推荐人选开展申报评价。
《鄞州区企业实用人才评价暂行办法》(修订稿)的起草说明
为破解企业实用型人才成长激励瓶颈,进一步发挥企业实用人才评选的实效,选拔更多企业紧缺的技能型人才,拓宽技能型实用人才的成长路径,结合近年来企业实用人才的评选情况和鄞州区企业实际需求,我局修订了《鄞州区企业实用人才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用人才办法修订稿》)。现将修订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理由
为破解企业实用型人才成长激励瓶颈,鄞州区于2016年出台了《鄞州区企业实用人才评价暂行办法》(鄞政办发〔2016〕60号),持续开展企业实用人才评选活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实绩论英雄,打破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的评选标准,通过对技能、技术、工艺水平、产生效益等方面的评价,选出真正为企业所需要、能为企业带来效益的实用型人才,5年来,累计评选出“鄞州金匠”、“鄞州银匠”290人,并给与连续3年每月1000元或500元的工作生活津贴,累计已发放津贴555万元,金匠银匠已成为鄞州区企业熟知且深受关注的人才培养名片。但在实际评选过程中,按原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奖项、专利软著等占较大评分比例,专业技术人员相对占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和技能类奖项、水平等技能类人员相对占优的评分项目未作为主要评分项目,故历年评选中,专业技术类人员较技能类人员更易获评。为破解企业实用型人才成长激励瓶颈,鼓励企业培养选拔更多的扎根一线的技能型实用人才,特此修订《鄞州区企业实用人才评价暂行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总结了历年实用人才评选情况,征求了部分骨干企业的意见以及区委组织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各镇街等30余家部门等部门和人社局内部科室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吸收2条。
三、《实用人才办法修订稿》主要修订内容
《实用人才办法修订稿》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引领广大劳动者走技能成才之路,为我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主要考虑:一是保持原有评价办法的总体框架;二是平衡专业技术类和技能类人员的资格条件;三是增加对技能类奖项、能力水平的认可。
《实用人才办法修订稿》主要有以下几点修订内容:
一是引言的修订。“为弘扬‘工匠精神’,切实提升企业引才、用才、留才积极性,促进企业实用人才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坚持能力、业绩、贡献导向和企业推荐、行业参与、政府指导的原则,创新实施企业人才评价办法,在全区开展企业实用人才评价工作。”修订为“为弘扬‘工匠精神’,切实提升企业引才、用才、留才积极性,培育业绩突出、技艺精湛的企业工匠人才队伍,促进企业实用人才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坚持能力、业绩、贡献导向和企业推荐、行业参与、政府指导的原则,创新实施企业人才评价办法,在全区开展企业实用人才评价工作。”,突出业绩突出、技艺精湛的工匠人才队伍的重要性。
二是第二条第一款基本条件的修订。第3项“拥有丰富的技术或技能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和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对企业作出过较大贡献。”修订为“拥有丰富的技术或技能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和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中作出较大贡献。”,强调实用人才对企业技术提升的作用;增加第4项“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原则上需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高级工程师以下职称,原则上需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加大对持证技能人员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职工参与技能等级认定。原条款第4项调整为第5项。
三是第二条第二款资格条件的修订。第1项申报“鄞州金匠”须满足的条件,增加“具有过硬技能,在行业企业中发挥骨干作用,获得过市级以上技能荣誉或工匠荣誉,或是担任宁波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第2项申报“鄞州银匠”须满足的条件,增加“具备熟练技能,获得过区级以上技能荣誉或工匠荣誉,或是担任区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侧重对技能类荣誉的认可,充分发挥和调动技能工匠的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