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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042/2022-103602
组配分类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1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旅游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8 10:07 来源:区政府办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DQD00-2022-0004
文件编号 甬东旅政发〔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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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各单位:

现将《关于高质量推进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


关于高质量推进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东钱湖旅游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进一步做大旅游产业规模,紧紧围绕东钱湖建设世界级旅游度假区战略目标,以完善基础产业建设、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提升旅游产业质量、优化旅游公共服务为突破口,通过“动力钱湖、活力钱湖、魅力钱湖、潜力钱湖”建设,实现东钱湖旅游业全方位、全天候、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生态型、文化型”旅游度假区。具体意见如下:
    一、精品为先,引导投入,鼓励基础旅游配套,打造“动力钱湖”

注重精品化产品打造,完善旅游产业布局,积极引导社会各方资金加大在旅游交通、休闲项目、配套设施、新业态等方面投入,推动项目落地,不断注入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动能,全力打造“动力钱湖”。
    1.鼓励旅游项目投入。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升级改造旅游休闲项目和基础配套项目,其单体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可抵扣税收,下同)达到1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20%的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60万元。
    2.鼓励投资旅游公共交通项目。发展山上、水上、路上立体化交通,发展旅游专线,打造全域旅游交通网络。按投资主体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

3.扶持住餐企业。对新入库的上规住餐企业,分三年兑现奖励,最高奖10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1亿元的住餐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

4.鼓励智慧旅游投入。狠抓数字技术革命,大力扶持旅游企业数字化革新、智慧化建设,经审定按照每家企业当年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二、强化品牌,加强推广,鼓励招徕集聚人气,塑造“活力钱湖”
    注重品牌化发展,加大宣传营销,发展会奖旅游,做大做强特色节庆活动,引导、促进水上活动常态化,提高消费吸引力,“白+黑”、“周末+非周末”、全天候不断招徕集聚人气,全方位塑造“活力钱湖”。

5.鼓励会奖旅游。鼓励在本区住宿1晚及以上且在本区会议消费总额含税价达到6万元以上的会奖旅游活动,按活动消费总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活动最高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鼓励区内企事业等单位举办会展、节事等活动,经评比,最高奖励10万元,单家单位最高奖励20万元。鼓励区内企业引进、承办大型节赛事活动,按知名品牌、全国性、国际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区内企业冠名东钱湖参加全国、国际大型赛事、品牌活动并获奖的,最高奖励20万元。
    6.鼓励游客招徕。鼓励区内外旅行商为本区组织招徕游客,按照不同人次,分别奖励5元/人次、7元/人次、10元/人次;对组织300人以上大型专列团队的旅行商,每次奖励1万元/列。鼓励过夜游,对区内外旅行商组织年过夜客房量达到300间夜以上的给予奖励,按不同星级标准分别给予10元/间夜、20元/间夜、30元/间夜奖励;对区内住宿企业发展非周末过夜游的,不设年度总房间数下限要求。
    7.鼓励组织训练营活动。对两天及以上且在东钱湖过夜累积达到250间夜以上的训练营活动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国际训练营过夜间数下限放宽到100间夜以上。
    8.鼓励开辟水上游线。对经东钱湖经济旅游与湖区发展局认可并备案的水上游线,每新开一条并运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投资方2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40万元。
    9.鼓励企业宣传、销售旅游产品。对全年广告促销费用总投入超过30万元的给予10%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对东钱湖新媒体企业给予1—5万元运营补助,并按年网上交易额3%给予最高6万元的奖励。 

10.鼓励参展促销。对区内旅游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宣传促销、会展活动,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同时给予参展人员不同标准补助。
    11.鼓励培育特色文创旅游商品。对研发东钱湖文创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每类旅游商品2-10万元的开发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对开设文创旅游商品专卖点位并于申报年内投入使用的,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给予20%补助,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三、品质创新,提档升级,鼓励企业迭代革新,锻造“魅力钱湖”

注重品质化发展,对标世界级标准,力促旅游行业迭代升级,以全域旅游意识,推动并深化企业参与评级、评星等多形式创新提质工作,增强个体品质吸引力,助力锻造“魅力钱湖”。

12.鼓励旅游企业高质量发展。为鼓励企业提高发展动力,加强政企合作,提高行业凝聚力,对辖区内旅游企业实施评优评先活动,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13.鼓励旅游景区(基地)上等级。对新评为3A、4A、5A级旅游景区(点)的,分别奖励10万元、40万元、100万元。
    14.鼓励住宿企业提升品质。对新评为星级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绿色饭店、品质饭店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15.鼓励旅行社上等级。新评为星级旅行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经营出境业务,申办成为出境社的旅行社(总社),奖励10万元;年内新引进三星级以上旅行社,补助1万元;当年上规的旅行社,奖励5万元。

16.鼓励旅游厕所升级。新评为AA(二类)、AAA(一类)、示范类旅游公厕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6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2万元。
    17.建立健全游客服务中心体系。对验收通过并纳入全市旅游咨询服务体系的游客服务中心,且通过年度复核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对获得星级服务中心称号的,每年补助5—1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补助)16万元。
    18.鼓励建设发展旅游驿站。对新评为浙江省等级旅游驿站的,奖励1—5万元。同家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10万元。

19.鼓励民宿提档升级。成功创建等级特色客栈,最高奖励10万元;成功创建等级民宿,最高奖励30万元。

20.鼓励推进“诗画浙江·百县千碗”工作。对新评上市级美食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上省级美食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8万元奖励;对新评上省级旅游美食手艺人、旅游美食工匠、旅游美食大师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奖励。

四、立足服务,争先创优,鼓励旅游人才梯队培育,营造“潜力钱湖”

围绕世界级旅游度假区建设,构筑旅游业高端人才、机构孵育高地,建立健全旅游领军人才、旅游创意人才、旅游经营管理人才、旅游服务人才培养、选拔、引进机制,鼓励企业开展多元化服务团队培育,营造“潜力钱湖”。

21.鼓励参加各类旅游技能赛事。对在各类服务技能竞赛或评比活动中获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22.加强导游队伍培养。对获得国家导游员资格证并与区内旅游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在职导游工作的,每年奖励0.1—0.4万元/人。
    23.鼓励旅游企业建立健全旅游统计、投诉处理、旅游安全制度,配备固定的统计员、投诉处理员、安全员,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各类事务。对评为区级优秀统计(财务)人员、投诉处理人员、安全员的,奖励0.2万元/人。
    24.增强安全救援力量,配备专业安全队伍。对承担公共旅游安全救援职责,且按要求配备人力、物力的,经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验收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年内对旅游安全救援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给予0.5万元奖励。

五、附则
    25.各旅游企业应高度重视旅游安全生产工作,签订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状。若当年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及其他重大违法事件,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旅游企业,不得享受所属年度奖励政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对在等级旅游度假区创建(复评)、防疫、防汛、旅游投诉处理、旅游智慧化工作中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的企业,不得享受所属年度奖励政策;对弄虚作假者,追回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项政策奖励和补助。
    26.本意见由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意见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变化时,按上级政策执行;同一主体、同一平台、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享受“一企一策”“一项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游客招徕、住宿奖励、节庆活动、旅游商品、会奖旅游、企业品质除外,协议或本意见有特别注明的除外;除另有约定外,区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第1条意见。本辖区内旅游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意见与鄞州区旅游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奖励和补助原则上在下一年度由区经济旅游与湖区发展局会同财政局等汇总审核后兑现。具体兑现要求详见资金管理办法(文件另定)。
    27.奖励资金在区休闲旅游专项资金及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本意见条款所涉补助、奖励按本年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本年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意见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28.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促进发展东钱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休闲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甬东旅政发﹝2018﹞20号)和《关于促进发展东钱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休闲旅游产业若干补充意见》(甬东旅政发﹝2019﹞15号)同时废止。

政发21-BDQD00-2022-00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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