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自然资规林罚字〔2022〕8号 冯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案
被处罚人基本情况:冯旭,性别:男,年龄:29岁,高中文化程度,苗族,身份证号码:5***26199301*****6,联系电话:187****0405,邮编:315100。
根据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移送发现,本机关于2022年8月30日对被处罚人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 冯旭于2022年8月19日在东吴镇三溪浦水库边山林干活中抽烟,烟蒂拧灭不彻底,将烟蒂随意丢弃,旁边有比较厚的干燥枯叶层,抽烟位置在过火点附近。8月20日,冯旭在东吴镇三溪浦水库边山林帮*江修理机器的路上抽了一根烟、修完机器在*江干活点又抽了一根烟。8月20日在东吴镇三溪浦水库边山林,*强在干活点叫冯旭帮忙修理机器,冯旭还抽了*强递过来的一根烟,抽烟位置在着火点下面,旁边有杂草、灌木、树木、草堆之类。至8月20日下山时,冯旭一直未注意。8月20日下午,冯旭发现火灾后,协助上山救火,着火点位置就是冯旭、*强、*江、“黄妹”干活点上面一点。*强把烟蒂用矿泉水浇灭、*江未抽过烟、“黄妹”不抽烟。经鉴定:冯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涉及的林地面积为9554平方米(折14.3亩),过火范围面积6492平方米(折9.7亩),受灾范围面积3062平方米(折4.6亩),林地权属为东吴镇西村集体所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被处罚人冯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对冯旭笔录1份共5页,对*强、*分国笔录各1份共7页,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对*江笔录1份共5页,证明被处罚人冯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事实;
证据三:宁波市利洋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林业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森林火灾涉及的林地面积、地类、林种、树种、优势树种、林木蓄积及木材价值等。
事先告知: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9 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鄞自然资规林罚先告字〔2022〕8号),告知被处罚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被处罚人冯旭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机关认为:冯旭在东吴镇三溪浦水库边山林干活中抽烟、丢弃烟头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冯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属于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对冯旭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被处罚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法规监察科(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209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账户名称: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4150*******0280),缴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90号。也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日内有效)。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