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鄞州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16 19:07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公告内容草案全文起草说明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现将《鄞州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2022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25日反馈至鄞州区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联系电话:87418659。 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16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为主的服务供给体系,扶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联合下发《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卫发〔2022〕63号),现结合我区实际,配套制定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区级托育服务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来源、补助对象和标准、兑现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确保各项补助政策落地取得实效。 一、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来源 (一)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建设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普惠性托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项目;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共同承担。 (二)社区照护服务补助。支持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社区照护服务发展,补助资金统筹用于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站点运营、家庭养育入户指导、家庭养育筛查、家庭养育小组活动等服务项目;按照全区常住人口不低于0.5元/人的标准落实区级配套经费。 (三)示范性奖励补助。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提升和示范创建活动,对相关婴幼儿照护机构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 二、资金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 1.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认定。婴幼儿照护机构、幼儿园托育部均可参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认定,包括社区办、社会办、单位办、幼儿园托班四种办托形式。(具体按照省市文件执行)。 2.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最高收费价格。幼儿园托育部按照区教育局规定的幼儿园普惠标准进行收费。民办普惠托育机构全日托基础最高收费价格每年调整一次,价格确定前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如有出台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2022、2023年度民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全日托最高收费指导价格=全日托基础最高收费价格×办托星级系数,具体如下:全日托基础最高收费价格:(1)城镇3000元/月/托位;(2)农村2350元/月/托位。注:婴幼儿照护机构经营地点设立在社区内的认定为城镇照护机构,设立在村内的认定为农村照护机构。民办机构办托星级系数(按照市级星级评定办法):(1)1(五星级);(2)0.95(四星级);(3)0.9 (三星级);(4)0.8(无星级)。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项目包含保育费、代管费等基础性服务收费,不包含早教费、伙食费等拓展性服务收费。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计时托按小时计算,每人每天1小时不超过全日托的15%,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3.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标准。对2020年以来新建、扩建,经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且机构依法依规经营的,给予普惠托位建设补助和普惠托位运营补助,补助有效期暂定为3年,后续根据上级政策再做调整。 (1)普惠婴幼儿照护建设补助标准。符合备案条件的教室可用面积,参照《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标准,按照不少于2.5平方米/托位折算核定补助托位数量(每个教室最高不超过20个托位,补助托位总数不得超过备案托位总数),给予1万元/托位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婴幼儿照护机构(托位)终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享受;民办幼儿园托育部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利用同一场所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或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仍可以申请普惠托育建设补助,但国家、市两级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5%。 (2)普惠托位运营补助标准。民办普惠托育机构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备案托位数),从认定为普惠机构的首个月份起,按“托大班(混合班)300元/人/月、托小班500元/人/月、乳儿班800元/人/月”标准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民办幼儿园托育部享受同等补助政策;公办幼儿园托育部和公办托育机构按50%标准予以运营补助;半日托、计时托定额补助标准按托育费收费比例计算。婴幼儿实际入托时间未到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二)社区照护服务补助。 1.社区照护服务补助对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服务的村社区。 2.社区照护服务补助标准。对2023年以来新建、改建、扩建,经审核验收,达到省级规范性建设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给予一次性5万元/家建设补助;对规范运营的婴幼儿照护驿站,开展家庭养育入户指导、家庭养育筛查、家庭养育小组活动等服务的村社区给予每年5000元/家的运营补助。 (三)示范性奖励补助。 对获评国家、省级、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由市级财政负责),同一机构就高补助。 三、申报、认定程序和补助方式 (一)普惠性婴幼儿照护补助。 1.普惠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申报时间段为2022年12月底前,以后每年3月底前申报,如过期申报,延后至下一年度。 2.普惠机构验收。镇街负责受理和查验申报材料,审核通过签署意见后报区卫生健康局;对不予推荐申报的,要向申报对象说明原因。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申报机构进行普惠机构认定及星级评定审核,评定结果在区卫健局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经评定符合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认定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卫生健康局发文认定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及评定星级,颁发星级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对不予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要向申报对象说明原因。幼儿园托育部由区卫生健康局和区教育局联审确认。 3.普惠服务承诺。区卫生健康局与经认定的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签订《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办托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托育机构和区卫生健康局以及机构所在地镇街备存。 4.普惠机构绩效考核。自2023年起,区卫健局在每年3月份前组织对已评定为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上年度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得分率高于80%的,给予上年度普惠性婴幼儿照护建设和运营补助;考核得分率低于80%的,不予享受上年度的补助资金。 5.补助资金申报。自2023年起,经审核认定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于每年3月份前,在镇街提交普惠性婴幼儿照护资金补助申请及申报材料,报送单位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补助资金预算和审批。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根据补助对象申报及核实情况,对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并制定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计划,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提供拟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 7.普惠补助资金拨付。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应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同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备。每年6月底前,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后,将上年度补助资金拨付至婴幼儿照护机构对公账户。 8.普惠机构退出管理。经认定的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有效期为3年(普惠性托育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区卫生健康局批准,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停止办托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按规范程序开展清算等工作,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民政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注销等手续。 (二)社区照护服务补助。 1.社区照护服务建设补助资金申报。通过验收后正常营运满1个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由所属镇(街道)向区卫健局提出一次性建设补助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区卫健局组织对申报的驿站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每年6月底前下拨补助资金。 2.社区照护服务运营补助资金申报。开展家庭养育入户指导、家庭养育筛查、家庭养育小组活动的村社区,以及建设完成后正常运营满12个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由属地镇街向区卫健局提出运营补助申报,并按要求提供活动计划、活动记录、活动签到、活动照片和视频等相关资料,区卫健局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在每年6月底前下拨补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本办法涉及的各类资金补助项目由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和各镇街牵头实施;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抓好资金补助项目的检查、验收、考核和资金拨付;区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项目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各镇(街道)负责落实监管责任,受理申请及查验申报工作,抓好项目的督促、落实,并加强对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日常监管。 (二)加强绩效评估。资金补助项目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对下达的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报绩效目标,强化目标导向和过程管理,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 (三)严格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改变使用范围。不得以分红、奖金、福利等形式用于个人分配。符合普惠婴幼儿照护补助条件的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卫生健康局取消其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资格,并取消或追回相应补助经费: 1.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2.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3.弄虚作假、骗取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资格的; 4.虚报托位、入托婴幼儿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5.出现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信访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6.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的; 7.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8.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资金补助核查制度,每年拨付资金前,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各镇街、区财政、区市场监管、区教育局等部门,对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社区照护服务驿站等进行实地抽查,确保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符合规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由区卫生健康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制定背景 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事关千万家庭健康福祉。 2021年11月25日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科学规划、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等资源;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满足生育家庭的托育需求。 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不充分、供给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日益旺盛。制定出台《鄞州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有力助推全面三孩政策实施,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增强家庭获得感、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5日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和《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卫发〔2022〕63号)、《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20〕68号)。 三、起草过程 2022年9月,按照《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卫发〔2022〕63号)文件,拟定我区资金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下旬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全区各镇(街道)的意见。因考虑到普惠定价问题,10月14日召开部分托育机构、镇街道、3岁以下婴幼儿家长代表的普惠定价座谈会。同期,又征求区财政局的意见。11月16日在区政府“重大决策预公开”栏中向社会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针对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现实基础和存在的薄弱环节,以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为导向,对加快我区普惠性托育服务,尤其在普惠托育服务补助、社区照护支持补助、示范性奖励补助提出相应意见和政策措施。 第一方面是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来源。 普惠托育服务补助,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建设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普惠性托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项目;社区照护服务补助,支持社区(村)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社区照护服务发展,补助资金统筹用于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站点运营、家庭养育入户指导、家庭养育筛查、家庭养育小组活动等服务项目;示范性奖励补助,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提升和示范创建活动,对相关镇(街道)、婴幼儿照护机构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 第二方面是资金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1.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1)认定标准:婴幼儿照护机构、幼儿园托育部均可参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认定,包括社区办、社会办、单位办、幼儿园托班四种办托形式。(2)最高收费价格:幼儿园托育部按照区教育局规定的幼儿园普惠标准进行收费。2022、2023年度民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全日托最高收费指导价格=全日托基础最高收费价格×办托星级系数,具体如下:全日托基础最高收费价格:(1)城镇3000元/月/托位;(2)农村2350元/月/托位。注:婴幼儿照护机构经营地点设立在社区内的认定为城镇照护机构,设立在村内的认定为农村照护机构。民办机构办托星级系数(按照市级星级评定办法):(1)1(五星级);(2)0.95(四星级);(3)0.9 (三星级);(4)0.8(无星级)。(3)补助标准:建设补助给予1万元/托位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运营补助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备案托位数),按“托大班(混合班)300元/人/月、托小班500元/人/月、乳儿班800元/人/月”标准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 2.社区照护服务补助。(1)补助对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服务的镇(街道)、村(社区)。(2)补助标准:对通过验收,达到省级婴幼儿建设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给予一次性5万元/家的建设补助。 第三方面是申报、认定程序和补助方式。 对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的申报、验收、签署普惠性服务承诺书、机构考核、资金拨付、退出管理等相关流程作出明确规定。对社区照护服务建设补助资金申报和运营补助资金申报提出要求。 第四方面是资金管理。 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绩效评估、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专款专用。 《鄞州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已于2022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25日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上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收到并已采纳的意见建议共6条: 一、正文中的第一段“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联合下发《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卫发〔2022〕63号)”改为“按照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联合下发《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卫发〔2022〕63号)、《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22〕80号)等文件精神”。 二、正文中的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2022、2023年度民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全日托最高收费指导价格=全日托基础最高收费价格×办托星级系数,具体如下:全日托基础最高收费价格:(1)城镇3000元/月/托位;(2)农村2350元/月/托位。注:婴幼儿照护机构经营地点设立在社区内的认定为城镇照护机构,设立在村内的认定为农村照护机构。民办机构办托星级系数(按照市级星级评定办法):(1)1(五星级);(2)0.95(四星级);(3)0.9 (三星级);(4)0.8(无星级)。”删除,把这部分内容放到附件。 正文中的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款“补助资金预算和审批。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根据补助对象申报及核实情况,对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并制定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计划,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提供拟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删除。 三、正文中的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款“普惠补助资金拨付”中,删除“每年6月底前”。 四、正文中的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审核通过的,在每年6月底前下拨补助资金”改成“审核通过后拨付资金”。 五、正文中的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审核通过的,在每年6月底前下拨补助资金”改成“审核通过后拨付资金”。 六、正文中的最后一段“有效期暂定三年,”删除。 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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