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自然资规罚〔2022〕35号 单良仁违法用地案
被处罚人:单良仁,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27196304*****X,邮编:315100
根据卫片发现,本机关于2022年5月6日对被处罚人涉嫌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被处罚人未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于2021年7月擅自占用东吴镇**村土地建物流仓库。经宁波市鄞州区测绘院实地测量,总占地面积207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457平方米、建筑面积3819平方米。根据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前的该地块涉及农用地2071平方米(2平方米属旱地、93平方米属其他林地、1976平方米属茶园)、建设用地3平方米(属村庄);根据2006年-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涉及基本农田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9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一般农田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园地197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违法事实由被处罚人单良仁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宗地图、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证实。
证据一:被处罚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勘测宗地图1张,证明被处罚人承认宁波市鄞州区测绘院勘测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1张、违法现场照片1份,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现状、四至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规划图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9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一般农田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园地197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2年9 月24 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甬鄞自然资规罚告〔2022〕3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被处罚人上述未经依法批准建物流仓库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2019年版)土地类序号6对应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74平方米土地;
2、对破坏2平方米基本农田责令改正或者治理,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恢复原种植条件;对在非法占用的93平方米林地、3平方米新增一般农田、1976平方米园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2平方米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68元的罚款,93平方米其他林地、1976平方米茶园、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贰仟肆佰玖拾陆元整(62496元)。
被处罚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法规监察科(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209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账户名称: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4150*******0280),缴款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90号。也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日内有效)。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