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969712/2022-101594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22-1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7 15:49 来源: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66-2022-0002
文件编号 鄞文广发〔2022〕65号
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
正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宁波市非遗“三位一体”保护实施方案》等精神,为规范和加强非遗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遗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一般预算安排。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非遗考核奖励专项资金包括对非遗传承基地、传承人的年度考核评优奖励及其他非遗相关扶持补助、奖励等资金。

第四条  考核奖励资金标准

(一)年度考核评优奖励。对区级(含以上)非遗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良好和优秀的代表性传承基地(包括传承教学基地)分别给予0.5-2 万元的补助;对考核合格、良好、优秀的传承人分别给予0.1-0.3万元的奖励。

(二)名录入选奖励。申报国家、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入选的,对代表性传承基地(保护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代表性传承人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等级创建奖励。创建成为国家级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及其它相关文旅系统国家级创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建成为省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创建成为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省级非遗工坊、省非遗旅游景区、省非遗体验基地及其它相关文旅系统省级创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创建成为市非遗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市非遗体验基地及其他相关文旅系统市级创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国家级、省级创新奖励。1.撰写出版非遗专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非遗课题研究成果经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3万元;获得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其他非遗相关创新案例录用或获奖、非遗相关作品、非遗传承基地、非遗传承人等获国家、省文旅系统认定的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2万元。2.鼓励非遗保护与美丽乡村、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特色街区等建设相结合。在天童老街、韩岭老街等景区设立非遗专题展示场馆或传承体验中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设立专题展示场馆或传承体验中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3万元。

(五)带徒授艺奖励。鼓励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授艺,列入区级薪火计划的师徒,师傅每带一名徒弟并成为区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师傅一次性奖励0.3万元。

(六)参与区内外交流展示活动补助。非遗基地、传承人代表区文旅部门参与区级以上各类对外文化交流、非遗展示展览活动,给予一定的补贴;非遗基地、传承人代表区非遗中心参与区内的交流展示活动,经认定评估,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奖励。

(七)年度体检补助。每年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代表性传承人组织一次健康体检。

(八)奖励标准视年度区财政经费安排情况,按比例调整。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资金下拨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积极向所在镇(街道)文化站、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提出申报;

(二)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申报情况对相关非遗场馆、创建单位和传承人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经公示后无异议,下拨奖励经费。

第六条  非遗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浪费非遗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