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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212000000Q1/2022-93745
组配分类 部门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2-0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部门负责人解读】区农机站站长俞爱民解读:《2021-2023年鄞州区设施农业大棚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2-01-27 09:28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政策原文: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鄞州区设施农业大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解读人:区农机站站长 俞爱民

  解读时间:2022年1月27日

  近日,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2021-2023年鄞州区设施农业大棚补贴实施细则》(鄞农发〔2022〕2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细则》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为做好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政策制定依据: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21〕8号)、宁波市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1-2023年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发〔2021〕130号)和宁波市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2023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21〕203号)的文件精神。

  三、补贴对象、补贴范围和起补面积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

  (一)农用连栋钢架大棚(至少有两个跨度以上,跨间以天沟连接,大棚主材采用热浸镀锌钢管,按纵向一定间距安装,棚体骨架各零件通过联接卡具等固定,并覆盖塑料薄膜用于农业生产的棚体)。技术规范详见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团体标准:农用连栋钢架大棚设施技术规范(T/ZJNJ 004—2018)。农用连栋钢架大棚连片建设2000平方米起补,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绿化练苗大棚无起补面积限制。

  (二)玻璃温室(主材采用热浸镀锌钢管,按纵向一定间距安装,温室骨架各零件通过紧固件联接等固定,并覆盖玻璃或者PC板用于农业生产的棚体)。技术规范详见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团体标准:农用连栋钢架大棚设施技术规范(T/ZJNJ 001—2018)。水稻育秧中心150平方米起补,其它产业500平方米起补。

  四、补贴标准、补贴资金安排

  补贴标准详见补贴一览表(附件3)。标准化设施大棚按标配整体进行补贴,项目需按相关规定执行,玻璃温室需提供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材料,“非农化”项目不予补贴。

  根据上级文件,区级另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标准化设施大棚补贴的,按市级补助资金二分之一配套。

  五、操作程序

  1.申报。购机者向镇(街道)农办(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鄞州区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

  2.立项。镇(街道)农办(办事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并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当年设施大棚补贴项目建设计划。

  3.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列入补贴产品范围内的生产企业与产品,与生产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后实施安装。

  4.确认。设施大棚建成后,购机者向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单个主体建有不同规格项目的一并提出。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实地确认,审查相关财务资料、建设合同、安装清单、区位图、符合建设标准的安装检验报告等。项目确认完成后填写《设施大棚补贴项目确认表》(附件2)。

  5.其它。补贴资金公示、结算、拨付以及补贴资料归档等程序按《宁波市农业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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