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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800/2022-89559
组配分类 采购招标 发布机构 鄞州区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2-01-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2022年一季度鄞州区招投标监督处罚情况
发布日期: 2022-01-21 09:28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信息来源: 鄞州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鄞采购 处字〔2022〕第001号

  投诉人:浙江恒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富强路528号(投资创业中心)

  被投诉人:浙江联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科技广场4号楼3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鄞州区医院智能安防系统项目”(采购编号:LDZB-20218044)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投诉书并正式受理投诉。

  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及事实依据

  (一)不合理扣分。本次项目投标人总计4家,投诉人向招标代理咨询其扣分情况时,代理方推辞说开标平台上有“评审结果”,在追问下才说一句投诉人参数不满足。投诉人认为作为投标人之一,有权利了解自己的扣分原因。

  事实依据:1、投诉人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13日、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1995年12月6日成立、宁波麒龙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3日成立、浙江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6月22日成立,无论从公司的注册时间还是综合情况其不可能是技术分最后一名,投诉人有理由怀疑本项目存在不合扣分情况。2、导致投诉人扣分严重,按照招标代理的回复原因是“参数不满足”,但在投诉人产品参数全部满足的情况下也被不合理扣分,投诉人有由怀疑有倾向性问题。

  (二)投标人评审方法违规。

  事实依据:采取统一竞争性采购或询价采购方法,评标时,对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同前提下,应该以提出最低报价供给商作为成交供给商。不然该评标方法将被质疑。

  (三)质疑联合串标投标。

  事实依据:《鄞州区医院智能安防系统项目》(项目编号:LDZB-20218044)项目开标前,投诉人咨询过“大华”制造厂商,“大华”方回复本项且已被其他供应商报备,已报备项目,厂商只会给要求报备供应商提供报价、售后、授权等服务,虽然本项目没有限制不能使用同一品牌,但参加投标供应商有2家以上(含2家)使用“大华”品牌,有充分证据说明使用同品牌供应商为联合标投标。

  (四)投标人有倾向性采购行为。1、项目开标前,投诉人也曾对《鄞州区医院智能安防系统项目》(项目编号:LDZB-20218044)提出过质疑,投标人也做出过更改。

  事实依据:1、本项目核心产品安检机的主要配件之一“X射线源”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第二章 许可证的电请与颁发”“第十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才可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III类装置放射源;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与招标文件“技术商务分自评表”的内容出现严重偏差,不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2、本项目主要核心产品为安检机、安检门等安检设备,中标人经营范围不符本项目要求。

  三、被投诉人申辩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6日向被投诉人浙江联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机关提交回复函并针对投诉事项做如下说明:

  (一)经专家协助调查核实,投诉人的技术商务分无不合理扣分,并提供了具体扣分明细。

  (二)《鄞州区医院智能安防系统项目》(项目编号:LDZB-20218044)依法报财政计划,经批复: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不存在招标人评标方法违规。

  (三)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且对品牌无唯一授权要求,允许同一品牌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投诉人陈诉内容为供应商与厂家间行为,厂家是否授权是厂家自身行为,作为投标代理机构无从知晓也无权干涉,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投标文件均经专家组评审不存在联合串标投标情形。

  (四)本项目不只是设备采购,还有系统集成,属于电子与智能化范畴;其次,参数设置是根据本次项目运行实际情况,结合采购人(4家医院)实际需求设定的设备功能要求,其主要目的是保证采购人能采购到优质的产品。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国内大部分知名安检品牌均可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本项目根据采购内容合理合法制定相应评标细则,不存在倾向性采购行为。

  四、调查结果

  鄞州区医院智能安防系统项目(采购编号:LDZB-20218044)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浙江联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于2021年11月5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后收到浙江恒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恒视电子有限公司质疑,于2021年11月11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公告。本项目于2021年11月26日在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投标响应截止时间止,共收到4家单位(分别是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恒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麒龙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

  (一)该项目经评审后,最终由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82.42分中标,投诉人最终分值71.4分。投诉人与成交公司的分值差距主要体现在技术商务资信评分中的技术参数响应、项目团队情况、综合实力等方面。评标小组给出的评分具体如下:

  1.技术参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仪器应能对符合材质和壁厚要求的容器内的以下易燃易爆液体检测并报警:1、1,1-二氯乙烷 2、1,2-二氯乙烷 3、1mol/L 氢氧化钾水溶液 4、1mol/L 氢氧化钠水溶液 5、1-氯丁烷 6、30%双氧水 7、40%乙醛 8、70%乙醇 9、70%异丙醇 10、93#汽油11、97#汽油 12、N,N-二甲基甲酰胺 13、苯 14、苯胺 15、苯乙烯 16、吡啶等108种(提供公安部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投诉人投标文件P237页显示可探测液体种类试验中检测液体种类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中氢氧化钠水溶液(40%),评标小组认定为负偏离扣3分 ,理由为投标文件中关于检测液体种类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中招标文件中要求检测1mol/L 氢氧化钠水溶液(4%氢氧化钠溶液)而投标文件中检测氢氧化钠水溶液(40%)属于负偏离,但不存在实质性偏离;

  2.技术参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违禁品探测:人员以标准姿势通过通道内1900mm以下的有效探测区域内,人员正常着装上的手表、金属纽扣、腰带、长21cm直径7cm的不锈钢保温杯、折叠后32cm长的折叠伞等日常金属及电子产品通过时应不报警,当携带或夹刀具金属罐体等违禁品以1m/s的速度通过探测门时,系统应有声光报警并有文字和图像提示物品的藏匿位置(提供公安部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投标文件P180页提供检测报告:公京检第2015014号显示样品照片的电子产品及生活用品检测物为:金属扣、皮包、钥匙、腰带扣,评标小组认定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扣3分,理由为P180页提供检测报告:公京检第2015014号显示日常金属及电子产品通过时不报警,但图示提供样品未包含不锈钢保温杯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物品,因此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3.技术参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在28℃~42℃范围内,热成像摄像头测量误差≤0.2℃,投标文件P177页提供检测报告:公京检第2015014号显示的测温准确度(实验室误差)检测*(注:带*项目未在认可范围内)样机距离测试黑体1m,在搭配其他黑体的情况下,测试黑体温度设置为28℃、31℃、33℃、35℃、35.5℃、36℃、36.5℃、37℃、37.5℃、38℃、38.5℃、39℃、39.5℃、40℃、40.5℃、41℃、41.5℃、42℃时,样机的测温示值误差的绝对值均为≤0.2℃,评标小组认定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扣3分,理由为P177页提供检测报告:公京检第2015014号显示的测温准确度(实验室误差)检测*(注:带*项目未在认可范围内)因此结论未实验确认故此检测结果缺乏依据;样机距离测试黑体1m,在搭配其他黑体的情况下,才能使样机的测温示值误差的绝对值均为≤0.2℃,此结果需附加其他条件,且提供的测试温度不是连续稳定的温度,故此项未完全响应;

  4.项目团队的情况,招标文件规定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建造师证书得2分;项目负责人具有二级建造师证书得1分。(提供人员有效证书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1年8月、9月、10月社保证明编入投标文件)(2分),投标文件未提供,评标委员会认定此项不得分;

  5.项目团队的情况,招标文件规定技术负责人具有安装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证书得2分;技术负责人具有安装类相关专业工程师证书得1分。(提供人员有效证书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1年8月、9月、10月社保证明编入投标文件)(2分),投标文件未提供,评标委员会认定此项不得分;

  6.综合实力,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证书的得2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证书的得1分。(提供证书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2分),投标文件未提供,评标委员会认定此项不得分;

  7.综合实力,招标文件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省级及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AAA级的得2分,AA级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2分),投标文件未提供,评标委员会认定此项不得分。

  (二)本次项目依法申报采购计划,经批复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综合评分法: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三)本项目对品牌无唯一授权要求,允许同一品牌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

  (四)本项目于2021年11月5日发布招标公告,11月11日收到浙江恒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恒视电子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的质疑,被投诉人于同日做出回复函并对采购文件内容做出更正,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浙江联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鄞州区医院智能安防系统项目的更正公告》,此后投诉人未就采购文件提出相应投诉,并继续参与了此次采购活动。

  五、调查机关认定

  (一)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由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分内容及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并对投诉人的扣分进行了说明,不存在不合理扣分,因此对投诉人的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分方法的确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要求,不存在投诉人认为的“招标人评审方法违规”的情况,对投诉人的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本采购项目系系统集成,招标文件没有定义核心产品(集成产品),因此不限制同品牌产品(集成产品)投标响应。投标人使用同一品牌并不属于“串标”行为,对投诉人的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此次采购项目为鄞州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以信息化为支撑,一体化实现安全检查、防疫查验、预警报警、统计分析并与未来智慧医院建设兼容联通的安防系统。采购人共4家医院,每家医院的采购需求均存有差异,对采购产品的参数及规格都做出了明确详细要求,基于此情况,被投诉人制定相应评标细则,未发现有倾向性采购的行为。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被投诉人经修改后已重新发布公告,且未再收到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及投诉。因此,对投诉人的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六、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浙江恒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鄞州区医院智能安防系统项目”(采购编号:LDZB-20218044)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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