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969771/2022-111380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2-0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鄞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3 11:02 来源:区司法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11-2022-0002
文件编号 甬鄞司发〔2022〕2号
正文内容

各司法所:

现将《鄞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范》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

 2022年1月13日

鄞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规范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管理,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鄞州区司法局是本区社区矫正工作主管部门,鄞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以下简称矫正局)是鄞州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司法所根据矫正局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具体委托职责划分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机构刑事执行权责清单》和《浙江省社区矫正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修订)》标准进行。

司法所要根据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内容、流程等要求,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所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明确调查评估、案事件办理、日常监管、教育帮扶、案卷管理等环节的岗位人员及岗位职责,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并定期对本所工作开展评估。

第二条 鄞州区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鄞州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设在鄞州区司法局。各司法所要按照社区矫正法有关要求,推动建立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辖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三条 社区矫正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律文书并按照规定建立档案、台账。矫正局负责全区统一的法律文书样本格式、档案台账目录、社区矫正基本要素登记载体等内容的制定、规范,司法所按照矫正局的统一规范要求落实。

根据规定,矫正局及司法所应分别为每位社区矫正对象建立《社区矫正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保管。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文件、报表、活动等资料应进行归纳,并按照台账建设规范落实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台账。

第四条 根据矫正法的规定,矫正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预算,各乡镇街道都应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在预算中明确列支。各司法所矫正经费使用按照《宁波市鄞州区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甬鄞司发【2015】1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为加强社区矫正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理,各乡镇街道都应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乡镇街道制定的预案,应报矫正局备案。

第六条 各村、社区都应建立矫正教育帮扶工作站,依法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工作站的命名、工作制度等内容按照矫正局下发的《鄞州区社区矫正所需上墙制度目录及模板》的标准进行。

各司法所根据本辖区的实际,选择相对条件成熟的敬老院、社区等,设立一定数量的单位作为教育帮扶基地,教育帮扶基地设立协议、牌匾名称、工作内容等参照按照矫正局下发标准落实。

第七条 司法所应根据区相关部门的规定,积极做好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的参谋,按照20:1的标准配备社区矫正社工;根据2020年7月区政府会议纪要,落实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按照规定落实社工花名册、工资表、合同、社工登记表等台账。人员变动时,相应的台账应及时报矫正局备案。

第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按照区平安建设要求纳入村、社区网格管理。各司法所要依托综治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所在地综治平安考核。

第九条 司法所应建立日常社区矫正工作登记制度,按照矫正局制作下发的登记本进行社区矫正底数、信息核查、日常工作、矫正监管、文件材料登记。

第十条 司法所应建立每日信息核查制度,每月与派出所进行一次社区矫正对象信息核查,每月至少上报一篇社区矫正工作案例或信息,每季度应至少开展一次社区矫正工作自查。矫正局根据总体情况,依托矫正系统,定期对全区工作进行通报,并每半年度至少开展一次执法质量检查考核,每年度开展至少一次的相关业务培训。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由司法局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都应执证上岗,《社区矫正工作证》的领取、使用按照省司法厅《关于统一规范使用社区矫正工作证的通知》要求进行。社区矫正社工的职责按照该通知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 司法所应按照司法所规范建设要求落实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场所、设施设备,具体按照规范化司法所及“智慧矫正”建设标准进行。

第二章  调查评估

第十三条 调查评估由矫正局根据实际指派并暂由司法所具体承担,需要调查评估的情形按照省调查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

调查小组成员名单应该在矫正局或司法所内公告,调查小组不得小于2人,其中1人必须为国家公职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回避制度。

对被告人、罪犯的调查评估,司法所统一采用浙江省调查评估办法中的《浙江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笔录》。

第十四条 矫正局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并通知区人民检察院。司法所收到调查评估指派后也应及时进行登记。

矫正局收到委托调查评估发现缺少省厅规定材料的,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在三日内补全,发现姓名、居住地等不实无法进行调查评估的,及时跟委托单位进行沟通。

调查评估一般案件为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速裁案件五个工作日完成,确实完成不了的,由矫正局与委托单位协商。特殊情况的,可采用委托调查。委托调查由矫正局开具《委托调查函》,受委托单位一般案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速裁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延长调查评估时间的,由矫正局与委托单位进行协商。

司法所调查评估时,可采用走访、谈话、查阅资料等形式开展,调查评估项目具体见省调查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调查时要重点调查是否符合经常居住地的属性、犯罪行为的后果影响、家庭和社会关系、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对与被害人居住同一村、社区(小区)的,要着重对被害人意见进行调查(被害人或者当地村社干部笔录)。向单位提取的材料要盖单位章,向个人提取的材料个人要签名。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均应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对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商业、个人隐私等信息,必须保密。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调查对象采取保护措施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调查完成后,调查小组应先进行初步评估(可采用合议方法),填写《调查评估表》并形成初步调查评估意见,与住所、工作等证明及调查笔录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矫正局,司法所在上交材料时应复印一份留底。

第十七条 矫正局接到司法所初步调查评估意见后,应按照规定召开案件评审会,形成集体评议审核意见,并根据集体评议审核意见制作《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提交委托单位、一份抄送区人民检察院、一份矫正局留底,同时可以采用复印等形式告知司法所。

第十八条 对调查评估形成的材料,司法所、矫正局都应按照一人一档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调查评估台账。对依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对象,在入矫报到后应及时将原调查评估材料一并归入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或社区矫正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对矫正决定机关直接确定本区为矫正执行地的矫正对象,矫正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司法所开展内部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与矫正决定机关的沟通、协调;对确定本区为执行地,但具体矫正地难以确定的或者矫正对象在鄞州区有多处居住地的,经报司法局领导审核,矫正局可以根据更加有利矫正,协调或者直接确定具体的乡镇街道为矫正地。

第三章  报到接收

第二十条 矫正对象应该在判决、裁定生效日起十日内到矫正局报到,并在矫正局办理手续后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其中监外执行对象由相关机构移送到矫正局报到。

报到人员的材料统一由矫正局接收,报到人员材料不全的由矫正局向决定单位发函督促材料五日内送达并先行办理接收手续。材料齐全的,由矫正局在收到材料后五日内向决定机关送达《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回执》。

对报到的矫正对象都应进行报到登记并办理接收手续。无故超越时限到矫正局或司法所报到的,由矫正局或者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进行处理,因特殊原因超期报到的,应由矫正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由矫正局或者司法所在基本信息表备注栏中注明。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矫正局、司法所应及时组织查找,并通知派出所、公安局协助查找。

第二十一条 矫正局对报到的人员应进行《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表》登记等信息采集并按照规定输入系统。信息表由矫正局统一填写,并由矫正对象核对无误后在备注栏签名具落款时间确认,签名后的信息表一式三份,一份给司法所、一份留存、一份抄告公安机关。

矫正对象在矫正局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矫正局应给与开具到司法所报到通知书(告知书)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送司法所。

第二十二条 对入矫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局应与其签订《遵守信息化(手机定位)监管规定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司法所、一份矫正局、一份当事人)、《限制呼叫转移承诺书》、《入矫报到矫正对象基本须知》,并进行首次谈话笔录。同时按照规定时限(一般为三日内)办理手机定位手续及《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备案通知书》(一式二份)。

第二十三条 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应在三日内进行矫正对象信息的登记、系统录入、首次谈话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并按照规定,在三日内将签收的报到通知书(告知书)返回给矫正局。

矫正对象到所办理报到手续时,司法所应与矫正对象(监护人)签订矫正局自行制定的《鄞州区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须知》、制作首次谈话笔录、填写本局自行设计的《社区矫正监护人登记表》并进行矫正对象底数登记。基本工作完成后,填发矫正局里统一制作的司法所与村、社区对接的《矫正对象联系单》,将名单抄送村、社区,联系单经社区、村签名后返回所里归入矫正对象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根据规定,矫正小组在入矫后三日内完成。矫正小组不少于3人,可以由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矫正小组、监护人员(担保人)确定后,司法所应分别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小组责任书》、《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司法所应为每位矫正对象建立矫正方案,矫正方案应该随矫正对象的管理等级调整而重新制定,矫正方案应在入矫后五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矫正对象入矫后,司法所应在三日内组织入矫宣告。《社区矫正宣告书》采用司法部样式,委托各司法所进行,一式二份,矫正对象签字后,一份给当事人,一份由司法所入工作档案保管。对宣告内容、过程,按照矫正局自行设计《社区矫正入矫宣告记录表》进行记录,矫正对象签名后归入矫正工作档案。未成年人的入矫宣告不公开进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司法所应依托省矫正系统的再犯罪风险评估模块功能和乡镇街道的心理咨询室,在矫正对象入矫十日内进行首次再犯罪风险评估和心理评估,日常评估每6个月一次,高风险的应纳入重点对象管理,矫正期限不满6个月的至少1次评估,期满解矫前十日应进行解矫评估。评估表应存入矫正对象工作档案。

第二十八条 矫正对象入矫后应实行向司法所定期报告制度。矫正对象自矫正局报到接收日起三个月属于严格管理阶段,属于严管对象的,电话报告每周不少一次,每半月当面报告不少一次;属于普管的,每半月电话报告不少一次,当面报告每月不少一次,每次报告周期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其中监外执行对象、禁止令对象,在每次的书面报告中应有相应身体情况、是否执行禁止令内容,确因身体等原因,经司法所同意并报矫正局备案可以委托家属、监护人书面报告。矫正对象有重大情况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司法所,上述报告情况都应在相应报告登记表中记录。特殊时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特殊报到方式。

保外就医的,应当定期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每三个月向执行地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就医诊治病历等相关材料。矫正局可以根据监外执行对象身体情况调整报告期限,具体办理按照省考核奖惩办法第十六条办理。

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每年由司法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自理能力鉴别。诊断、检查、鉴别结果一份报矫正局(复印抄告检察院)、一份抄告矫正决定单位、一份司法所存入个人档案。对结果不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司法所应及时启动收监执行工作;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即将消失但刑期未满的,司法所应在暂予监外情形消失前一个月启动收监执行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根据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每月应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考核月为自然月,报到之日所在月即为考核月。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连续六个月考核合格的应提请予以表扬。司法所应在每月前五日完成上月度考核并输入系统,期满解矫或终止矫正的,应在期满或终止前五日完成月度考核,期满解矫当月应进行考核,如因日期原因无法输入系统的,书面考核结果存入档案。

第三十条 对矫正对象实行严管、普管分类管理。入矫报到之日所在月度开始连续三个月实行严格管理,三个月期满,根据月度考核结果和评估并经司法所合议后进行调整。分类管理每连续三月为一周期,连续三个自然月月满,司法所必须进行是否调整等级合议,符合调整的,司法所合议后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等级调整审批表》表格报矫正局审批,合议维持不变的报矫正局备案。等级调整应在每月月度考核结束三日内完成并输入系统。等级调整或者维持严管的,其每三个月的考核周期从调整或维持当月起算,如剩余矫正期限不满一个月的,可以按照原等级管理。等级调整的,矫正方案也应进行相应调整,制定新的方案存入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月度考核、管理等级调整结果及奖惩应该公示(每月张贴并拍照留底)并将公示结果存入社区矫正台账。等级调整结果由矫正局抄告检察院。

司法所应当按照自然年度期限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年度考核,考核表经司法所、矫正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后存入矫正工作档案。

第三十二条 司法所应定期组织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实地查访。查访原则上不少于2人,属于严管期的,每月至少实地查访一次,对普通管理的,每季度至少实地查访一次,重点对象每半月查访不少一次。查访情况统一登记在《社区矫正对象实地查访登记表》上,走访时应拍照留档并附在查访登记表上,每次的走访都应在矫正局下发的登记本上统计记录。走访情况,包括照片应在每月25日前输入矫正系统。

第三十三条 矫正局或司法所依法对矫正对象实行信息化监管。矫正局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时应与其签订信息化监管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局里,一份所里,一份当事人)。符合免除信息化核查措施的需要免除的(详见信息化监管规定第六条),由司法所合议报矫正局批准。

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必须经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定位装置每次使用不得超过三个月。使用、延长、解除、免除电子定位装置的,经司法所合议、矫正局审核,报区司法局负责人批准。上述情形,应当及时抄告区人民检察院。使用、延长、解除、免除电子定位装置审批程序及要求详见省信息化监管规定。

矫正局、司法所应当建立每日信息核查工作制度,每日登陆省矫正信息系统,对系统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巡查,对发现异常的要及时处理,属于一般情况的应在2小时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的24小时内作出处理。对重点对象,每日信息核查不少2次。巡查结果按照矫正局下发的《鄞州区社区矫正信息核查登记本》进行登记。

矫正局、司法所应当与法院、派出所等部门建立矫正对象信息核查制度,每月按照宁波市有关社区矫正衔接规定的要求,抄告核查,核查结果存入矫正台账并在信息核查登记本上进行登记。核查项目、要求详见《鄞州区社区矫正抄告项目登记汇总》。

第三十四条 矫正局、司法所应落实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工作,司法所应每月开展集中教育学习(含心理矫正,下同)、公益活动。矫正局、司法所应制定年度教育学习、公益活动计划,吸收社会力量,落实相应的师资力量、活动基地有效开展。

矫正局、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公益活动都应进行签到、场面图片固定、个人档案里登记。组织的总体情况统一在矫正局下发的登记本上登记,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台账。   

矫正对象因外出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教育帮扶的,应在特殊情况消除后补上。

因严重疾病、怀孕等特殊情况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司法所审核(原则上应进行合议),矫正局批准后,可以免除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免除情况应抄告区人民检察院。

因受过训诫、警告等处罚的,包括家庭、工作等有个人重大不稳定因素的,应实行个案矫正,个案矫正按照规定的《个案矫正登记表》进行登记。未成年矫正对象矫正期间年满18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开展教育帮扶。

第三十五条 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因漏罪余罪、重新犯罪等被采取刑拘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继续按照在矫矫正对象进行处理,司法所应联系监护人、家属及时做好相关法律文书收集。被采取刑拘强制措施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送达矫正局(由矫正局抄送检察院),并在矫正系统内输入刑拘相应的内容,在刑拘之日起不必再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日常考核等措施直至最终处理;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事居住的,司法所除参照刑拘系统处理、报告以外,应当按照正常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第五章  解矫办理

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期满的且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情形的,应依法给予办理正常解除矫正手续。

矫正对象矫正期间被赦免的,按照正常解矫。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已提请撤销过程中,法院等相关部门尚未裁定、决定的,但矫正期限已到的按照规定进行系统处理并正常解矫。

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情形(包括漏罪、余罪、新罪),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凭相关部门的裁定、决定文书按终止矫正手续办理。终止时间按照相关部门重新裁定、决定的日期为准。

在办理解除矫正证明书但因被羁押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可暂缓发放。

第三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前半个月应按照矫正局统一制作的个人总结表作出个人矫正总结,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司法所合议,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一式二份,一份所里留底,一份上报局里),对矫正对象矫正期间表现作出鉴定。在启动书面解矫手续时,应同时启动矫正系统的相关操作。

司法所凭《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到矫正局窗口开具《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该证明书一式三份,一份给当事人、一份司法所留底、一份矫正局留底(存根)。证明书委托司法所送达当事人,并随回《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回执》,原件司法所留底,电子照片上传一份给局里窗口归档。无特殊情况,应当日送达。

在开具通知书的基础上,由矫正局签发《解除(终止)社区矫正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留底(存根),其余分别抄告矫正决定机关、检察院、公安机关(抄告时随同送达回执)。

鉴定内容主要围绕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任务等方面、情况进行填写。

第三十八条 解矫应该进行宣告并当日宣告,宣告委托司法所进行。在开具《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的基础上,在矫正期满日进行解矫宣告,并制作《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采用矫正局修改样式),《宣告书》一式三份,在当事人签字后,一份局里留底(可以电子照片上传),一份给当事人,一份司法所留底。在宣告后,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对宣告的过程,司法所应按照矫正局设计的《鄞州区社区矫正解矫宣告记录表》进行登记并归档。

解矫或者终止矫正后,按照规定解除信息监管措施。同时,在一个月内对矫正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章 事案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矫正对象的事项审批主要有外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信息化监管(含电子定位装置使用)、会客、禁止令执行、执行地变更、进入特定场所、暂予监外执行事项、管理等级调整、免除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十大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事项审批包括监外执行对象延长身体情况报告和病情复查提交期限、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四项。

事项审批项中,除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三项由司法所提出外,其余均应由当事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据、证明材料。申请书、申请表、事项审批告知书采用省厅统一格式,具体详见矫正局下发的相应表格。

事项审批实行告知制度,对审批的事项,均应开具《社区矫正审批事项告知书》,用于申请事项是否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应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确认后的告知书按照规定分别给与当事人、司法所、矫正局留底。

审批事项按照规定实行检察院等部门抄告制度。除三十日以内外出审批以外,其余均应实行审批结果抄告检察院制度。其中,执行地变更(迁出的还应抄告原矫正决定单位)、进入特定区域和场所的还应抄告区公安分局。进入特定场所或区域的除抄告外,还应通知原审法院。

审批事项一般由矫正局审批(含严管期外出),其中电子定位装置事项必须由区司法局负责人批准。七日含七日以内外出委托司法所审批;外出申请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二个月外出累计超过三十日的,报市矫正机构批准;监外执行对象延长三个月以上报告身体状况和提交复查情况期限的,应逐级报省矫正机构审批。

各项审批事项具体流程、所需资料、注意事项详见《鄞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案事件办理及说明》。审批事项除书面审批流程外,均需系统内进行流程审批。其中管理等级调整、信息化监管(含电子定位装置)审批必须经过司法所合议。

第四十条 对符合奖励或处罚情形的,司法所应及时进行合议,并附相关材料报矫正局。奖励、处罚主要包括表扬、训诫、警告及提请减刑、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其中,表扬、减刑的应当在矫正局或者司法所等场所进行公示。奖励、处罚一般由司法所提请,训诫、警告、提请治安处罚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请矫正局办理;对严重违规符合撤销缓刑、假释及收监执行的,司法所应第一时间启动办理手续。

办理奖励或处罚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原则。案卷材料一般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资料(身份证、基本信息表等)、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矫正期间表现情况(考核情况)、调查笔录、司法所合议表、奖励处罚审批表、内部审核表、集体评议审核表、决定书(意见书)、送达回执、个案矫正记录表、案件办理小结等,并按照规定进行抄告。训诫、警告的应当在决定后三日内向矫正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决定书送达并抄告区检察院,送达应由二人实行。奖励、处罚事项办结后,应对整个事项进行小结,出具《案件办理小结》归入档案。

奖励、处罚在司法所合议的基础上实行司法局集体评议审核,评议审核人员由司法局负责人、矫正局、法治、政工、纪检、司法所负责人等部门人员组成。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

奖励、处罚所需材料、办理流程等具体详见《鄞州区社区矫正案事件办理及说明》。对被训诫、警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进行谈话教育,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管理等级调整。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笔录都应有相应的签字确认,对提取的材料、资料还应注明出处、提取日期并经当事人(单位)确认、核对。

第四十一条 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查找,并报当地派出所及矫正局,查找时要做好查找记录,固定证据。查找不到的,由矫正局根据司法所提供的情况,签发《协助查找通知书》联系公安机关查找并通报检察院。

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根据其脱离监管情况给以训诫、警告、提请治安处罚等相应处置。

第四十二条 发生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对发现正在实施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经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处置。

第四十三条 其他。

本规范由鄞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鄞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同时作废。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