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涉农补贴
索引号 736951490/2021-80648
组配分类 涉农补贴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1-09-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规范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农业产业强镇建设项目补贴申请指南】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8 15:44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鄞农发〔2021〕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

  为了打造主导产业突出、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创新创业活跃、产村产城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了《鄞州区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0〕38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用于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开展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建设的镇人民政府。镇政府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资金补助到项目实施主体。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强镇主导产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加快全产业链建设、全价值链开发,着力提升生产基地、仓储保鲜、加工营销等关键环节设施装备水平,培育产业融合主体,创新利益联结机制,打造主导产业突出、一二三产深度融合、创新创业活跃、产村产城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带动乡村产业转型升级。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公共性、基础性、生态性、服务性、创新性等项目。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如下:

  (一)生产基地:围绕强镇主导产业,提升原料基地、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水平。如建设防汛防涝设施、生产设施、基地内部道路、初级加工场地、良种育繁等基础设施。

  (二)加工设施:围绕强镇主导产业主要品种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系列设备和产品;如初加工、精深加工生产线、良种繁育、加工检验、实验仪器等设施设备。

  (三)仓储物流:发展农产品流通,建设完善仓储保鲜物流体系,推进产销联盟。如仓储、冷库、冷藏物流等设施。

  (四)品牌营销:打造区域品牌、产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生产绿色农产品,发展电子商务、拓展休闲旅游等。如搭建商贸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农产品展示中心等。

  (五)主体培育。扶持一批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发展一批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服务行为规范、覆盖农业多产业链条的服务组织;加快培育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为纽带、以农户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弥补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预算支出缺口,以及兴建楼堂馆所等与强镇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程序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备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农业经营主体的投入原则上要带动三倍及以上的社会资本投入,公益性项目除外。同一项目建设内容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不得重复补助。

  第九条 专项资金以绩效为导向,对列入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名单的镇进行补助和奖励。镇人民政府出台项目实施细则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绩效评价。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由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调整变更申请,并按规定报上级部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每个月底报送项目进展与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要将阶段性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财政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4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