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罚!

发布日期:2021-09-01 17:5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23日,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鄞州新业化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将列入现行《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第484号的危险化学品二甲氧基甲烷(别名:甲缩醛)约39吨储存在厂内闲置储罐中,遂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禁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罚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案件启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心存侥幸,把原本储存在危化品专用仓库的危险化学品放到了厂内闲置储罐中,极易发生中毒、爆炸、火灾等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过处罚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认识,认清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题,是企业一切工作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