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休证明≠病假“通行证”

发布日期:2021-08-23 10: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一、 简要案情

陈某系某资产管理公司的销售人员。2017年6月至8月,陈某陆续以黄体酮偏低、有先兆性流产征兆为由,凭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请病假两个月。病假结束前,资产管理公司人事经理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陈某发了出国游玩的照片,但随后又删除,遂要求她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补齐就医期间的医疗费发票、病历记录、检查报告、用药清单等资料。但陈某却表示《诊断意见书》已清楚表明其需卧床休息,无须提供就医资料。资产管理公司便以陈某骗取60天病假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陈某遂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资产管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调查处理

区仲裁委裁决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

三、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劳动者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批准其病假。原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仲裁委认为,不能片面地以是否有病休证明或是否履行过请假手续来判断是否应当批准病假,而应综合考虑职工的病情、就医记录、检查报告、诊断意见书等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或者撤销病假,同时还应考虑是否存在不能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客观原因。如职工病情属实,但因病情紧急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请假的,企业应当批准病假并给予合理的补办请假手续期间;若职工仗着患病恶意不配合办理请假手续的,企业经提示督促后亦可不批准或撤销病假。

本案中,陈某提交因黄体酮偏低、有先兆性流产征兆的《诊断意见书》申请病休,但偶然机会被资产管理公司发现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游玩照片,对其病情真实性产生了合理质疑,遂根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要求其提供就医记录。根据一般常识,陈某应当经过常规的就医流程以及化验检查才能确诊,但陈某却连最基本的挂号记录和病历记录都不提供,也不积极主动解释具体原因,对公司管理进行对抗,构成严重违纪。资产管理公司因此撤销其病假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四、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劳动者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要求用人单位批准其病假而产生的劳动纠纷案例越来越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造成了诸多困扰。因此用人单位应建立合法规范的病假管理制度,在依法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的同时,也要合理防范恶意病假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