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鄞州区人民政府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清理流程,全面查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需要、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保证行政管理依据合法有效。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和部署,区交通局对2021年5月31日以前以局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61号)。
三、具体内容
(一)清理结果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鄞州区交通局对截至2021年5月31日以交通局名义制发的我局现行职能范围内的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现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二)适用范围、期限
文件适用于鄞州区行政区域内。
四、其他事项
文件解读机关: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解 读 人:卢 忠 联系方式:89582085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