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 ||
发布时间: 2021-06-30 16:26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信息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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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根据《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等规定,现就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公布如下: 一、下列决策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有关律师、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二)法治政府建设、普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政策草案的起草; (三)对全区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 2021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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