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党委书记、局长 杜路畅
解读时间:2021年6月23日
为及时推进姜山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按照省指导办要求,我局代区政府草拟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公告》。现就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2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上城区南星街道等37个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浙政办函〔2020〕80号),同意姜山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以乡镇名义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需经省司法厅审定后实施。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审定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等2个镇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的复函》,姜山镇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已由省司法厅审定通过,并要求区政府及时公布实施。
二、具体内容
(一)姜山镇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的事项按照《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审定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等2个镇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的复函》执行,并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动态调整;
(二)姜山镇人民政府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事项划转的公告》《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年)(2021年1月动态调整目录)》及姜山镇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间确定的职责边界履行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职责;
(三)姜山镇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协同落实事项划转工作,完善执法衔接协作机制,确保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三、实施日期
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