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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科〔2021〕17号)
发布日期: 2021-06-11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

2021年5月24日

关于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关于打造“热带雨林式”创新生态,建设“创新强区”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科技企业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提升企业研发管理水平,助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研发创新时,自筹资金(不包括来自政府资助的资金)中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发经费支出的总和。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整合上级有关政策和资金,以及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研发投入快速增长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企业的基本条件为注册在鄞州,税费缴纳在鄞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研发投入进行单独、规范建帐核算和按规定统计上报的企业。

第五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和区税务局是本办法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第七条 根据市科技局出台的《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8〕22号),从2018年起,市财政每年下拨给我区的转移支付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并保持研发投入正增长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必须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报科技局备案),研发投入经审核后,按最高不超过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新纳入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上限提高至150%,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简化审核流程,规上企业研发投入经费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规下企业以税务部门享受加计扣除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为激发企业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1、对本年度起首次建立研发投入独立核算制度并准确填报研发投入统计报表的企业财务负责人,按以下条件进行工作经费补贴:

(1)研发投入经费达到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

(2)研发投入经费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3)研发投入经费达到3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

2、对上年度已实行统计上报的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按以下条件进行工作经费补贴:

(1)研发投入经费在3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50%以上的,给予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3000元奖励;

(2)研发投入经费在1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35%以上的,给予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5000元奖励;

(3)研发投入经费在5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25%以上的,给予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6000元奖励;

(4)研发投入经费在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15%以上的,给予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8000元奖励。

鼓励各镇街(园区)也同时参照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补贴,补贴力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第三章 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在对研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核算的前提下,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企业办理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第十条申请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根据宁波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在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一年度的研发经费投入,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对企业研发投入经费和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经费进行审核后统一下发,具体按照《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8〕2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定期受理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备案,需提供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XX公司研发准备金制度》正式文本和《企业研发准备金XX年度预算表》(盖章)。

第十二条 对企业相关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经费补贴,于研发投入统计年报结束时,经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公示。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事后发现不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未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研发投入经费补助、补贴、奖励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两年内不能享受财政补助。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专项用于补充企业的研发投入经费,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补贴、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原《关于推进“科技争投”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办法》(鄞科〔2020〕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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