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4-12 14:04 来源:区科技局
鄞州区科技双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科技双创平台的发展,有效发挥科技双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创资金)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规范双创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66号)和《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创资金来源与用途
双创资金由区财政每年从财政科技经费中统一安排,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确定额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扶持科技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建设发展。
第三条 双创资金使用和管理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政策制订、经费预算、发放兑现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经费审定与划拨等工作。
第二章 双创资金支持对象
第四条 双创资金支持的对象是:
区级及以上科技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等三类双创平台和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在孵企业。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区级科技众创空间资金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区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1、规范的管理机构。注册和纳税地在鄞州区独立法人,配备3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2、固定的经营场所。众创空间一般设立在人口集聚、产业集聚或高校周边区域,可提供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的孵化条件相对集中成熟区域。用于孵化的场地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3、完善的配套设施。众创空间应具备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有可用于创业服务的各类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用于众创孵化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场地总面积的70%。
4、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实际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各项统计数据齐全。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退出机制、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等;具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业大赛、组织资本对接等综合服务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10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
5、具备孵化投资功能。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6、良好的创客集聚效应。众创空间的入驻的创客团队(创客)(签署入驻或孵化协议)和初创企业必须为科技型、数量达到50个其中初创企业不少于10个。
(二)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创客团队(创客)和在孵企业认定条件:
1、在孵企业注册地必须在众创空间运营平台内。
2、在孵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5年。
第六条 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金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区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1、规范的运营机构。注册和纳税地在鄞州区的独立法人,配备5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2、固定的孵化场地。用于孵化的场地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3、实际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各项统计数据齐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入驻在孵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10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
4、与科技银行、创业投资及专业担保机构等建立了稳定业务联系,为孵化企业提供投资或融资等服务。
5、综合型孵化器内已入驻的在孵企业达到15家以上;专业型孵化器内已入驻在孵企业达到10家以上。
6、孵化器应建立“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孵化时间(自注册地址在孵化器内起算)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专业型孵化器除须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能够为本领域的项目孵化提供研发、测试、中试等专业化的实验技术平台。
(2)熟悉该领域专业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形成了专业技术人才、专家技术咨询队伍、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等。
(3)孵化器内与该专业产业相关的在孵企业集聚比例达75%以上。
(二)区级孵化器在孵企业认定条件:
1、在孵企业注册地必须在孵化器内,其主要研发、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孵化器内。孵化时间不超过5年。
2、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新型材料、智能终端产品、关键基础件、光学电子、信息软件等符合鄞州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
3、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产权明晰,产业化前景
较好,企业团队配置合理,有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孵化器场地无法满足特殊用房需求的企业,符合本条前三点的前提下,经区科技局审核同意,企业可在区内选择合适的场地落户。
(三)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两条及以上):
1、企业实现盈利。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重点软件企业或累计获得2项市级以上项目立项。
3、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销售规模。年度应税收入达到3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及以上层次)。
第七条 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资金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区级加速器认定条件:
1、规范的运营机构。注册和纳税地在鄞州区的独立法人,配备5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2、固定的加速场地。用于加速的场地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科技服务型业态的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能够提供研发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场地以及公共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3、实际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各项统计数据齐全。能够为入驻在孵企业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服务,包括: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10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
4、具备投资功能。有配套的投资机构,能够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资本支持或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满足企业的投融资需求。加速器已完成对1家以上在孵企业的股权投资。
5、加速器内已入驻的工业类在孵企业6家以上或科技服务型企业10家以上,在孵企业总应税收入超过1亿元。
6、加速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加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二)区级加速器在孵企业认定条件:
1、在孵企业注册地必须在加速器内,其主要研发、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加速器内。加速时间不超过5年(自注册地址在加速器内起算,同类平台变更除外)。
2、企业产权明晰,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较好;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鄞州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
3、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化前景良好。
4、企业上一年度应税收入在1000万元——1亿元之间。
加速器场地无法满足特殊用房需求的企业,符合本条前四点的前提下,经区科技局审核同意,企业可在区内选择合适的场地落户。
(三)区级加速器毕业企业认定条件(符合其中之一):
1、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及以上层次)或被国内外龙头企业收购。
2、企业年应税收入超过1亿元。
第四章 双创资金补助标准
第八条 认定奖励
1、对新认定为市(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
2、被新认定为区级综合型或专业型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或3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补差奖励。
3、被认定为区级加速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考核奖励
1、众创空间考核奖励: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制度。每年通过考核评价,总结发现并推广众创空间发展的好模式、好机制,完善提升创新创业的服务功能。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原则上90分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原则上80分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评价结果为合格(原则上70分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评价结果不合格(原则上70分以下)的,不予奖励,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区级众创空间政策享受资格。
2、孵化器考核奖励: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制度。每年通过考核评价,总结发现并推广孵化器发展的好模式、好机制,完善提升创新创业的服务功能。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原则上90分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原则上80分及以上)的,奖励60万元;评价结果为合格(原则上70分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评价结果不合格(原则上70分以下)的,不予奖励,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区级孵化器政策享受资格。
3、加速器考核奖励:建立加速器绩效评价制度。每年通过考核评价,总结发现并推广加速器发展的好模式、好机制,完善提升创新创业的服务功能。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原则上90分及以上)的,奖励15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原则上80分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评价结果为合格(原则上70分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评价结果不合格(原则上70分以下)的,不予奖励,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区级加速器政策享受资格。
第十条 社会贡献奖励
1、对认定的区级及以上双创平台(已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政策的平台除外),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平台,对其向在孵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平台。
2、给予孵化器和加速器在孵企业社会贡献奖励,对入驻的在孵企业,在孵期间对其地方财力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在孵企业。
以上奖励由区财政和加速器所属地镇(街道)按财政体制确定的比例承担,此项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双创平台专项补助
1、给予区科技信息孵化园园区专项运营资金补助。
2、给予鄞州区大学生(青年)创业孵化园每年2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拟申报的双创平台提出平台认定和资金奖励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双创平台认定
1、认定申请表(附件1);
2、相关佐证材料。
(二)在孵、毕业企业认定
1、孵化器、加速器认定文件复印件;
2、孵化器、加速器注册地址证明材料;
3、在孵、毕业企业推荐名单等。
(三)双创资金申请
1、《鄞州区科技双创平台专项资金申请书》(附件2);
2、申请单位概况:
(1)双创平台管理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双创平台认定文件复印件。
3、各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认定奖励
双创平台认定文件复印件(当年区级认定无此项)。
(2)考核奖励
双创平台年度绩效评价表及表内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3)社会贡献奖励
平台上年度实际缴纳的相关税收证明、在孵企业申请名单、在孵企业孵化链提升变更相关证明材料等。
(4)双创平台专项补助
相关运营支出和资料台账。
第十二条 双创平台认定和资金补助申请由申报主体向所在镇(街道、园区)及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区科技局通过资料初审、区科技局区财政现场联核、第三方现场评审等程序予以申请确认。时间一般为上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文件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补助方案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确定后,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三类平台的在孵企业孵化时间均自注册地址注册或变更至平台内起算,变更前地址位于鄞州区内的取消在孵企业认定资格(不包括孵化生态链的晋级变更)。
第十七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已享受区专门扶持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符合“甬易办”平台上线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办”平台进行政策兑付。
第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及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双创资金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原《鄞州区科技双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科〔2020〕41号)同时废止。